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介绍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朱君奕 1 第一章:核查工作总体要求 适用范围和对象 基本要求 纪律要求 工作原则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 “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实施的碳排放核查活动。 3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基本要求 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在从事核查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 1 )保持独立于被核查单位,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利益 冲突; ( 2 )公正客观地对待各被核查单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各类 机构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 3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认真尽责、诚实守信,按规定 履行保密义务; ( 4 )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真实、准确地 报告核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问题和结论。 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业培训, 取得碳排放核查工作证。 4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纪律要求 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 1 )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接待和服务; ( 2 )接受被核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馈赠; ( 3 )以核查为由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 4 )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 5 )其他与被核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行为。 5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一致性原则:核查机构应遵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和相关行业方法的规定,在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获取方面 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口径和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 2 )准确性原则:核查机构应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如实完整地反映被核查单位的排放 边界、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到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 3 )透明性原则:核查机构应将核查过程以及被核查单位的碳排放状况,以清晰、客 观、中立的立场以及可被验证的方式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归档。 ( 4 )谨慎性原则:核查机构应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和验 证,选取合理的处理方式。如被核查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无法被充分验证或存在其他不 确定因素时,应保守处理,以确保被核查单位碳排放量不被低估。 6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第二章:核查工作程序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准备阶段 成立核查小组 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人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被核查单位的实际情况 ,组成至少两名核查人员的核查小组,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负责管理具体 的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应具备《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 , 并熟悉掌握以下专业知识或技能。 明确核查准则 核查准则指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时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适用 的程序等,包括本规则、《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以及相关行业方法等。 8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实施阶段 文件审核 ( 1 )碳排放状况报告; ( 2 )监测计划; ( 3 )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 …… 制定核查计划 核查机构应在文件审核的基础上,对被核查单位碳排放的范围和复杂性以 及可能引起重大误报或违规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如边界变化明显、排放类 型多、生产工艺复杂、数据缺失、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波动显著等,制定核查 计划,确定现场核查的重点。 9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实施阶段 现场核查 ( 1 )启动会议; ( 2 )观察生产作业活动,查看主要生产运营系统; ( 3 )检查相关计量器具,包括其安装、维护、校准、实际精度等情况; ( 4 )收集、审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记录、台帐和原始凭证等材料、证据 ; ( 5 )根据被核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抽样方案; ( 6 )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抽样,验证被核查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 7 )与涉及生产运营、能源统计、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和讨论 ; ( 8 )总结并记录核查活动、核查发现以及资料来源等。 10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实施阶段 评估和补充 ( 1 )量化方法的适用性; ( 2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的准确性; ( 3 )相关参数获取的合理性; ( 4 )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处理方式 的一致性; ( 5 )通过多种来源的数据和信息对被核查单位碳排放情况进行交叉检查 和验证; ( 6 )其他可能对量化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 根据评估结果,如核查机构发现在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中从被核查单 位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不足,应要求被核查单位补充。 11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实施阶段 编制核查报告 核查结果登入“ 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 ” 技术审查 核查机构应指定独立于核查小组的技术审查员对核查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 、文档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核查活动是否按照本规则进行、核查 程序是否适当、核查记录是否完整、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等。技术审查员 应具备《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查人员条件 。 12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实施阶段 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机构应出具核查意见,告知被核查单位经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包括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如经核查确定的碳排放量与碳排放状况报告存在差异 的,核查机构应另附修正说明,对上述差异及其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核查意见应由被核查单位确认,并加盖其公章,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 发展改革委。核查意见未经被核查单位确认的,视为被核查单位对核查报告 有异议。 13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报告阶段 提交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内容负责。核查报告应由核查工作负责人、 核查组长、核查小组成员和技术审查员签字,并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核查报告修正 核查机构应当对市发展改革委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澄清和解释,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如有需要,应对核查报告作出修正和补充。 14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报告阶段 归档和保存 核查机构应对核查人员在核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做好整 理、归档和保存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文档,以备市发展改革委查阅或复核。 核查工作文档应至少保存 10 年。 核查工作文档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 明确。 核查机构及人员应对包含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的记录和文件 予以保密。未经被核查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或用作 其他用途。 15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第三章 现场核查操作细则 排放边界核查 数据的收集和验 证 16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排放边界核查 核查机构应根据《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及相关 行业方法的要求,确定被核查单位排放边界,包括被核查单位组织边界、地 理边界和主要生产运营系统等。确定排放边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1 )参照被核查单位碳排放状况报告、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 告、以及监测计划中关于排放边界的描述,审核被核查单位排放边界是否与 其配额边界一致,如发生变化,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 2 )被核查单位获得新增项目配额的,应在报告中对新项目情况予以说 明; ( 3 )如被核查单位配额边界描述较为简略,可以结合相关材料、凭证及 现场核查发现,对被核查单位的排放边界予以详细说明。 17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排放边界核查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核查机构应对被核查单位的排放边界进行重点审核 : ( 1 )被核查单位产品产量、能源消耗等较上一年度存在较大波动; ( 2 )被核查单位主要生产运营系统或其他排放边界内的设备设施存在租 赁情况; ( 3 )被核查单位与他人共用生产设施或对购入或出售的能源按约定金额 结算; ( 4 )被核查单位出售二次能源含碳物质(如自制煤气等)或含碳产品。 18 地址:威海路 48 号 1307 室 市碳交易试点办公室 邮编: 200003 电话: 23113963 23113954 23113915 传真: 排放边界核查 组织边界和地理边界 核查机构确定被核查单位的组织边界和地理边界时,应重点审核以下材料 : ( 1 )工商营业执照; ( 2 )组织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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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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