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控排企业 2023 年度 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 年 5 月省政府令 第 275 号)、《广东省 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 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 2023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 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请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 1)在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 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 https://wwwapp.gdeei.cn/gdetsgdr/carbon)填报 2023 年度碳排放信息 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 据汇总表(表格详见报告系统通知公告),并于 4 月 10 日前提交 (报告指南见附件 2)。   (二)请各地市生态环境局统计本市 2023 年度全年停产的 控排企业,于 4 月 10 日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三)我厅将于 4-6 月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 2023 年度 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控排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我厅将根据《广东省 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 方案》及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报告结果,核定控排企业 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 ( 以 下 简 称 “ 登 记 系 统 ” , 网 址 : https://wwwapp.gdeei.cn/crs/)对预发放配额进行调整。企业对配额核定结 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反馈核定配额量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 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业应于 6 月 20 日前按照核定的 2023 年度实际 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 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 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于 6 月 10 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 CCER 或 PHCER 登记平台 申请核销。(相关指引见附件 3)。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 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 2023 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 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本企业 2023 年度碳排放信息, 认真配合核查、复查、抽查工作。   (三)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人员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碳排 放数据等保密信息。   附件:   1.广东省 2023 年度控排企业名单.docx   2.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pdf   3.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 2023 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 指引.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3 月 19 日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广州市天河区 龙口西路 213 号省生态环境厅 608 室)   联系电话:020-83625802、83627376   传真:020-8362539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附件下载:https://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4395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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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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