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美丽重 庆建设,探索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碳场景”与生产、生 活、生态的“人场景”转换路径,推动我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 系有序、规范运行,助力产业转型、生态扩绿、居民增惠,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重庆市 “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以下简称“碳惠通”体系) 的设计、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原则】“碳惠通”体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普遍参与、惠民利企的基本原则,构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正向激 励机制。 第四条 【部门职责】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惠通”体系的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碳惠通”体系建设、 实施、与监督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碳惠通”体系实 际运行情况,完善各项规则,优化管理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 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辖区内自愿减排活动的 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 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引导下,参与减排项目开发和 低碳场景建设,提供重庆市“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以下简 称“CQCER” )的消纳途径。 第六条 【管理与运营支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应 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气候发展中心” ) ,为“碳惠通” 体系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编制、重庆市“碳惠通”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 )和 CQCER 的审 核、检查等工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气候发展中心为“碳惠通”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减排项目 相关信息和 CQCER 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的信息是判断 CQCER 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为 CQCER 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和交易系统,以及提供资金结算、 信息发布等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碳惠通”温室气 — 2 — 体自愿减排平台(以下简称“碳惠通”平台)建设的运营主体(以 下简称“运营主体”) ,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 理。运营主体应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碳惠通”平台建设 总体部署要求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减排场景搭建、碳普惠商城 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账户开设】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按有 关规定参与“碳惠通”平台的相关活动,申请开设登记簿、个人 碳账户。 第八条 【配套规则】依据本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 关单位制定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申请、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 配套规则。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 【支持领域】方法学制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生态文明 建设、打造“33618”制造业集群体系、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导向, 原则上为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实践的领域。 第十条 【原则和分类】按照科学性、普惠性、额外性、适用 性等原则,将方法学分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一条【方法学发布】气候发展中心局负责组织编制方法 学等技术规范,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发布,作为相关领域减排 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 3 — 第十二条 【方法学修订】气候发展中心可综合考虑应对气候 变化策略及目标等因素,适时组织方法学修订。方法学使用主体 也可向气候发展中心提出方法学修订建议。 第三章 项目与减排量管理 第十三条 【分类】对应方法学分类,减排项目和 CQCER 分 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请登记的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备普惠性、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 (二)属于气候发展中心发布的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项目投入运行时间应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之后; (四)符合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地方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 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 不得申请减排项目登记。 经登记的减排项目可以申请 CQCER 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 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气候发展中心发布的方法学; (四)产生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之后; — 4 — (五)减排量均应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六)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登记要求及程序】申请减排项目或 CQCER 登记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应当按照有关规范 编制项目设计文件等资料,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 行审定。 项目业主申请登记前,应当通过“碳惠通”平台公示项目设 计文件、审定报告等申请材料,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项目业 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公示期 间,公众及相关方可提出意见。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 CQCER 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 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核算周期 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一年。 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核算报告等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 录、 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项目审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 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 目审定报告: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地方政策; (二)是否属于气候发展中心发布的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 (四)是否具备普惠性、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 5 — (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 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审定 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减排量核查】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 庆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以下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项目核查报告: (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 (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 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 第十八条 【项目与减排量审核】气候发展中心接到减排项目 或 CQCER 登记申请材料后,组织技术评估,按照审查规则经市 生态环境局同意登记后,符合要求的减排项目或 CQCER 在“碳 惠通”平台中登记。 项目业主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合规性等负责, 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按照评估意见及时修改、提供相关资料不齐 或两次评估不通过的,不再受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重庆地方碳市场消纳能力、碳中 和开展情况等因素审慎、有序签发 CQCER,原则上每年签发一 次。工程类项目减排量签计入期不超过 5 年,碳普惠类减排项目 — 6 — 计入期不超过 10 年,生态碳汇类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 40 年。 第十九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的审定 与核算报告应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 门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 第二十条 【避免重复申报】减排项目业主应当承诺不重复申 请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不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 电力证书交易等同类型政策补贴机制同时申报或受益。 第二十一条 【注销】已登记的减排项目、减排量出现项目业 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经气候发展中心调查核实 后,对已登记的项目、减排量进行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申请 对已登记的减排项目、减排量进行注销。减排项目、减排量注销 情况应当通过“碳惠通”平台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 次申请登记。 第四章 减排量抵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产品】重庆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的交易产品为 CQCER,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国家或我市有关 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三条 【抵消途径】工程类、生态碳汇类方法学签发的 减排量可用于重庆市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自愿减排市场交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可以用于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销或者公 — 7 — 益捐赠等。碳普惠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可用于自愿减排市场交 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可以用于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销或 者公益捐赠等。工程类、生态碳汇类减排量用于重庆市地方碳市 场履约抵消的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体及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 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参与 CQCER 交易。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哄 抬物价或者扰乱重庆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服务碳市场履约】纳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使用 CQCER 进行履约时,需向重庆市生态 环境局提出履约抵消申请,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履约相关 规定的履约抵消申请予以确认,将履约信息交由气候发展中心对 相应 CQCER 予以注销。 配额管理单位购买 CQCER 进行履约的,使用比例按照重庆 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1 吨 CQCER 抵消 1 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二氧化 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六条 【服务碳中和】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自愿购买 CQCER,用于抵消自 身运营或者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从而实现碳中和。 鼓励生态环境侵权人在符合有关政策前提下,自愿购买 — 8 — CQCER 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 鼓励项目业主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或无偿提供其所持有 的 CQCER。 第二十七条 【交易规则】CQCER 交易参考重庆市碳排放权 交易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减排量注销】经重庆市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 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会议(活动)碳中和、抵消企业温室气 体排放等用途的 CQCER,应当在“碳惠通”平台中予以注销, 且不可以重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信息交互】气候发展中心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 成交结果,通过“碳惠通”平台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 CQCER 的 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气候发展中心、交易机构与运 营主体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系统之间数据 及时、准确、安全交换,实现 CQCER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低碳场景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碳普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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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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