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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 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 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 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 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 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 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 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 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 行)项目。 第二章 第五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 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 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碳达峰碳中 和、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绿色产业示范 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 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 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 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 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 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 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 持。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 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 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 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 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 等。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 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 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 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 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 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 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四)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 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 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控制,其 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 控制,循环经 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 控制,单个 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 则上全额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 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 第八条 投资计划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 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 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 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申 报,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 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 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 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 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 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 式等。 (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 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 用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项目测算降碳成效。重点行业 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 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 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 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 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 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 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 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 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 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 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 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 划请示一并上报。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下达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 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 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 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 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 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效果。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 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 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 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 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 计划分两次下达,第 1 次原则上安排 50% 投资补助资金,第 2 次 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 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 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 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 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 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 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 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 应在下达第 1 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 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 2 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 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 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 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 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 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 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 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 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 以及时调整: (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 工的,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 投标的。 (二)实施期延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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