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中游城市 群发展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规范华中区 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推 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 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 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 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 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则。 第 二 条 本规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四川、重庆、西藏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第 三 条 本规则所称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简称“省间交 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利用省间输电通道,通过 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等省间电力批发交易。 第 四 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合同,指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 交易确认单,包括要约(双边协商及挂牌交易)、输电价格、交 — 1 — 易结果等。 第 五 条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充分利用各省(区、市)电力 供需的时空差异,促进省间各类电力资源余缺互济,服务各省(区、 市)电力供应保障和可再生能源消纳需要。 第 六 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四川能源监管办 负责对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概述 第 七 条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 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 资源、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 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第 八 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运营机构,指电力交易机构及电力 调度机构,包括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力交易中心(简称“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区域电力调度机构 (简称“网调”)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 九 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本规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 2 — (三) 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 (四) 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 服从统一管理。 (五) 按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 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 具备满足参与省间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十 条 电力用户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本规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 提供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 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 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 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在系统特殊运 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 排用电。 (五)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 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 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七) 具备满足参与省间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 3 —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十 一 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本规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 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 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 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 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 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 除前款规定的权利义务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 电公司,在配电区域内: 1.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 理。 2.遵守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3.承担供电服务用户的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4.承担安全责任,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可靠,履行保底供电服 务和普遍服务,供电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5.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负责配电网的投资、建设、 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 6.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供电服务用户自主选择售 — 4 — 电公司。 (五) 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六) 具备满足参与省间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十 二 条 储能企业既可以作为购电主体,也可作为售电 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当储能企业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 与电力用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 交易时,与发电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 十 三 条 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规则参与省间交易,与电网企业签订并履行各 类交易合同。 (二) 原则上由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参照历史负荷曲线确 定负荷基线,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根据负荷基线确定需求响应容 量。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响应电力调度 机构的启动要求。 (四) 具备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技术支持手段,按时、准确、 可靠提供市场化交易相关的电力电量数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十 四 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保障经营范围内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 5 — 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 (四) 承担电费结算责任,收取输配电费,负责归集交叉 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收取、支付 相关费用。 (五) 依据省间优先发电计划,作为购方或输电方签订和 履行厂网间优先发电合同及省间交易合同。 (六) 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发用电计划放开程度,电 网企业可代理优先购电用户和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 业用户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承担相应保底供电 责任。 (七)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 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运营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 关数据。 (八) 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十 五 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 提供市场主体注册服务,负责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二) 按照本规则开展交易,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三) 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四) 建设、运营和维护交易平台等技术支持系统,与有 — 6 — 关市场成员系统对接。 (五)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报 送信息,为市场成员提供信息披露平台,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 撑市场运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六) 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七) 监控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 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电力监管机构及时报告。 (八) 对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九) 遵守交易规则。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十 六 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 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二) 按调度管理范围开展安全校核,形成校核意见。 (三)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 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影响限额的停 电检修及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信息,并在交易平台发布。 (五)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执行,保障 市场正常运行。 (六) 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配合做好中止交易的有关工作, 采取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事后向电力监管机构及时报 — 7 — 告。 (七)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 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运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 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 交互。 (八) 遵守交易规则。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注册和退出 第一节 概述 第 十 七 条 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 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省间交易。 第 十 八 条 市场主体执行注册制度。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 注册后,符合国家有关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参与省间交易。 第二节 市场准入 第 十 九 条 发电企业应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 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第 二 十 条 电力用户准入基本条件 (一)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 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二)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经政府 主管部门认定的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 — 8 — 目不得参与省间交易。 (三) 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四)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 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 二 十 一 条 售电公司准入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 改体改规〔2021〕1595 号)执行。 第 二 十 二 条 储能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满足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的技术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二)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技术 要求。 (三) 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储能设 施,充电功率应在 10 兆瓦及以上、单次持续充电时间应在 2 小 时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 1 个月以上的能力。 第 二 十 三 条 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准入基本条件 (一) 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可按市场主体独立参与市场, 也可通过聚合商以聚合方式(虚拟电厂)参与市场。 (二) 参与电力市场服务的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最小用电 电力须达到 10 兆瓦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 1 个月以上的能力, 且能够将实时用电信息上传电力调度机构,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 一调用。 — 9 — (三) 可省间聚合资源、且具备履约能力的区域性负荷侧 资源聚合商,以分省聚合资源的方式参与市场。 (四)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满足能源管理水平和用能 效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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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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