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利废传媒 2024-05-06 18:25 北京 《利废新材料碳足迹测算方法》系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征集 导读 江苏省司法厅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征求意见,公示如下: 关于《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 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 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308321。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04月23日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建设美丽江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 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 则。 第四条 本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无废城市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 调、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开展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水利、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林业、税务等主管部门和海事 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园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 管理工作,对园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固体废物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对策和措施,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第八条 本省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 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 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 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 普及和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 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关省份,建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的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 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 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 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障设施用地,加大有效投入,加强固体废物利用、 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 划固体废物多种类协同收运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 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 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 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鼓励对固体废物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 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鼓励全省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危险废物综合 利用需求的团体标准。对用于工业生产替代原料的综合利用产物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时, 鼓励应用危险废物来源、利用工艺以及产物用途和特征污染物含量等要求明确的团体标 准。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 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共享各自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固体废物信息数 据,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六条 依法对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识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固体废物,对 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 行评价,加强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环境防治对策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中 应当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 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在转移前依法办理行政许 可或者备案;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转入本省,具体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 管部门制定。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决定接受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 告内容应当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性状、重量或者数量,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运输单 位、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 报告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当及 时通报。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 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 物、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 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可以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信息化手 段获取的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内容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妥善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 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先行处理,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人负担。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信息平台如实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依法建设、 管理和维护固体废物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实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采取防扬 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 进行协同处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以及其他工业窑炉进行协同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 过查看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以及现 场踏勘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 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 产生、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查 看受托方的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证件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 力进行核实,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者数 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接收人和污染环境防治要求等。 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对接受的固体废物与 合同内容不相符的,应当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省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运联单制度。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 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省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运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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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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