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 0 荡日 F  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    7167- 2006 代 替 GB/ T  1 71 67 -- 19 9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e n e r al  pr i nc i pl e  f or  e qu i ppi ng  a nd  ma na gi ng  of  t he  me as ur i ng  i ns t r u me nt  of e                      ne r g y  i n  or ga ni z a t i on  o f  e ne r g y  us i ng 2006-06- 02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200 7- 01 - 01实施 发 布 GB  17167- 2006 月U 舌      本 标准的 4. 3. 2, 4. 3. 3, 4. 3. 4, 4 .3 . 5, 4.3 .8是强制性条款 , 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 准代替 GB/      T  1 71 67 -1 9 9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导则》 本标 准与 GB/      T  1 71 67 -1 9 97相 比, 主要变化如下:      一 一标 准名称 改为“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 ; — 增加 了非工业企 业用能单 位能源计量 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一一 对用 能单位 、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 主要用 能设备的能源计 量器具配备率进行 了调整 ; — 对能源计量器具 的准确度 等级要求进行 了调整      本标准 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环境 和资源综合 利用司、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计 量司和 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提 出。      本标准 由全 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湖南省节能监测 中心 、 中 国计量协 会冶金分会 、中国建筑材料 工业协会 本 标准主要起草人 :      张万路 、 王顺安 、 何 相助、 贾力 、 李爱仙 、 辛定国 、 叶元乔 、 康治清 。 GB 17167- 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用 能单位 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 和管 理的基本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 、 事业单位 、 行政机 关、 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条款通过 本标 准的引用 而成 为本标 准的条款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 均不适用 于本标 准, 然而 , 鼓励 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 版本 。凡是不 注 日期 的引用 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T  6 42 2 企业 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      T  1 531 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T  1 86 03 -20 01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术语和定义 本 标 准 采 用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能 源计A 器具 me a s u r i ng  i ns t r u me nt  o f  e n e r g y 测 量 对 象 为一 次 能 源 、二 次 能 源 和 载 能 工 质 的 计 量 器 具 3.2 能1 a计a 具配备军 e qu i ppi n g  r a t e  of  e ne r g y  me a s u r i ng  i n s t r u me n t 能源计量 器具实 际的安 装配备数量 占理论需要量 的百分数 。 注: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 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 3.3 次级用能 单位 s u b- o r g an i z at i o n  of  e ne r g y  u s i n g 用 能 单 位 下属 的 能源 核 算 单 位 4 能源计A器具配备 4.  1 能源计f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 ,      指煤炭、 原油 、 天然气 、 焦炭 、 煤气 、 热力、成品油 、 液 化石油气 、 生物质 能和其他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加 工 、转 换 而 取 得 有 用 能 的 各 种 资 源 。 能源计量 范围:      a) 输人用能单位 、      次级用 能单 位和用 能设备 的能源及载 能工质 ; b) 输 出 用 能单 位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和 用 能 设 备 的 能 源 及 载 能 工 质 ;           c ) 用能单位 、 次级用能单位 和用能设备使用 ( 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 d) 用 能单位 、      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 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 e) 用能单位 、      次级用 能单 位和用能设备 可回收利用 的余 能资源 。 4, 2 能源计I R器具的配备原则 4. 2.  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 府 满 早 用 能 单 位 牢 现 能 源 分 奶 分 项 考 核 的 要 求 _ GB  17167- 2006 4 .2 .3 重点用 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 , 以满 足 自检 自查 的要求 。 4.  3 能 源 计 f 器具 的 配 备 要 求 4 .  3 .  1 能源计量器 具配备 率按下式计 算 : N、 ,__ Rp= 又下万入 1VV为                                       Al 式 中:      Rp      - 能源计量 器具 配备率 , %;      N — 能源计量 器具 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 N,      - 一 能源计量 器具理论 需要量 。 4.3.2 用 能 单位 应 加装 能 源 计 份 器 具 4 . 3.3 用能且 ( 产能A或输运能里)大于或等于表 1中一种 或多种能源消耗f 限定值的次级 用能单位 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应 按 表 3要 求加 装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表 1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位 能 源 消耗 f (或 功 率 )限定 值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 、 焦炭 单位 kW t /a 限定值 10 100 原 油 、成 品 油 、 重油、 清 油 煤气、天然气 蒸 汽 、热 水 水 其他 t /a t /a m'/a GJ/a t /a GJ/a 40 80 10  000 5 000 5 000 2  926 石油液化气 注 1: 表 中 a是法定计, 单位 中“年”的符号 注 2: 表 中 m“指在标准状态下 , 表 2同 。 注 3:  2  926  GJ相当于 1 00  t标准煤。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 ,表 2类推 4. 3. 4 单 台设 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 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 3要求加装能源计f器具 。      表 2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能 源 消 耗 且 (或 功 率 )限定 值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 、 焦炭 单位 kW t /h 限定值 100 1 原 油 、成 品 油 、 重 油、 渣 油 煤 气 、天 然 气 蒸 汽 、热 水 水 t /n t /k m' /h MW t /h GJ/h 0.5 1 100 1 29.26 石油液化气 7 其他 注 1对于可单独 进行能源计f考核的用能单元 (装置飞系统 、工序 、 工 段等), 如 果用能单元 已配备 了能派计, 器 具 ,用 能 单 元 中 的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可 以 不 再 单 独 配 备 能 源计 , 器 具      注 2: 对于集 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 、 泵房等), 如 果用能单元 已配备了能源计 t器具 , 用能单 元 中的主 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I      t器具 43 . 5 能源计量器具配 备率应符合表 3的要求。 表 3 能 源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要 求                                    单位 : %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电力 100 100 95 煤炭 100 100 90 焦炭 100 100 90 主要用能设备 固态能源 G B  17167- 2006 表 3 (续 ) 能源种类 单 位 :% 进 出用能单位 进 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用能设备 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95 孟油 100 100 90 渣油 100 100 90 天然气 100 100 90 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蒸汽 100 80 70 水 100 95 80 90 80 液态能源 气态能源 载能工质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注 1: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燕汽 ( 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t载能工质流. 的其他计t 结算 方式 注 2: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燕汽 ( 热水 ) 可 以不配备能源计t器具 。 注 3: 在 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燕汽 、 水等载能工质 , 其耗能,很小(低于表 2的要求)可以 不配备能源计t器具 。      4. 3. 6 对从事能源加工、 转换 、 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 如火 电厂、 输变 电企业等), 其所 配备的能 源计量 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 、 转换、 输运效率的要求 。 4. 3. 7 对从事能源生产 的用能单位( 如采煤 、 采油企业等), 其所配备 的能源计量器具 应满足评价 其单 位产 品能源 自耗率 的要求 4. 3. 8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 表 4的要 求。 表 4 用 能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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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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