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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 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 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 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 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19〕302 号)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 约束性任务。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 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 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四条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 5 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 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第五条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 《三北工 — 1 — 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 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 《国家 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 (2021—2035 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 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 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 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一) “双重” “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 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 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 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 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 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 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 估系统建设等。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 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 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等。 — 2 —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 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 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 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 设。 (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 七河和 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 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 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 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 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 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 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九)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 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第六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 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 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 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 — 3 — 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具体支持 标准如下: (一)“双重” “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 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 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 60%、70%、80%、80%;湿地保护修 复项目按照 80%执行。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 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 60%、70%、 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 过新建 50 万元/公里、改造 30 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 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 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40%; 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 造 35 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 25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 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持比例为 80%。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林业执法 — 4 — 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 40 万 元/个、二级站 30 万元/个。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 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50%,同时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农业 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草原畜牧 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 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 40%、50%、60%。 (七)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100%(乡土树种 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 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 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八)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 准执行。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 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 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 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 式。 — 5 —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分别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项目前期 工作依法合规,资金使用科学规范,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督促项目 单位根据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及自有资金投入、合理 使用国债、地方专项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争取各类贷款 等多种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 标准或规范,扎实做好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明确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确 保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质量。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 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项目备案程序。 列入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初步设 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备案部门报告,审批或 备案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合理提出 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 — 6 — 大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动态 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 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汇 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 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对于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 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按规定填报绩效目 标,并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项目, 并确保入库信息与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 致。 第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负责,并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存 在多头重复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 — 7 — 是否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 金、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在建项目报建手续完备,避免计划 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当综合评估当地 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项 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投资计划,应明确申报计划 中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 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相关事项 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被委托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资金 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对于同 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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