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2-038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 开发合作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为 22 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实施项目年 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 CCER 审批和交易开放时间、交易细则尚未明确,项目受政策、市场 等多方因素影响,推进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预 估量受到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面积减少, 碳汇量也会随之减少。 2、本次合作项目期限较长,如碳汇市场交易价格走低、市场竞争加剧等, 可能会对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森林经营方法学开发的项目,因资金、政 策等因素影响,抚育、补植补造及施肥等措施未到位,可能导致可产生的碳汇量 不及预期。 3、该项目碳汇产生量根据本公司前期开发项目的实际标准作为测算依据, 实际项目中产生碳汇量可能受气候、抚育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及预期。 4、公司预计该项目整体收益对公司影响较小,何时实现收益也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22 年 7 月 14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森海碳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 1 下简称“森海碳汇”或“乙方”)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 方”)、西藏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温室气体自 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开发合作合同》,该合同属于森海碳汇日常经营合同,已按 《公司章程》及公司程序进行了评审和决策,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林业碳汇开发项目,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人民政府提供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取得其它合法授权的,位于西藏自治区日 喀则市的森林/林地约 2750 万亩(具体面积、范围以项目申报及核定签发的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甲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是日喀则市行政管理机 关。 合同对方(丙方):西藏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庆镇桑珠林村(达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次旺桑培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不含金融和 经纪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公募基金。不 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证券、 期货类投资。)、产(股)权管理及运营(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 从事房地产业务。)、国有资产增量投资、融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经 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 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 业务);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 商务服务(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现代服务、居民服务;企业资产重组、 2 调剂、兼并、租赁、收购、处置;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用项目建设管理;产 业园区建设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西藏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森海碳 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森海碳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西藏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合作形式 甲方提供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取得其它合法授权的,位于西藏自治区日 喀则市的森林/林地约 2750 万亩(具体面积、范围以项目申报及核定签发的为准), 乙方负责开发林业碳汇项目,负责林业碳汇项目的设计、审定、监测、核证和签 发、销售等事宜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丙方负责协助甲方、乙方关于林 业碳汇项目的资料整理、收集及协助项目审批备案申报工作。 (二)合作期限 1、申报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乙方需完成林业碳汇项目设计和审定备案 (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乙方事先告知的申报项目材料、政策变动、方法学变动及 国家主管部门尚未受理的除外,申报期相应顺延)。 2、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由申报期加两个减排量监测期构成:申报期为 2 年,申报期届满后 每 10 年为一个监测期,两个监测期计 20 年,即合作期限共计为 22 年。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该森林/林木的种植、经营及管理享有自主权,森林/林木本身 除林业碳汇资产以外的权益仍由甲方及相关权利人享有,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 相应的林业碳汇资产分成,并负责相关权利人资产收益分配及处理事宜。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林业碳汇资产的份额或者碳汇收益权,并 有权将此份额或此碳汇收益权用于办理质押、抵押、担保等融资业务或偿还甲方 3 自身债务等,但不得将乙方、丙方应分配的碳汇资产用于办理质押、抵押、担保 融资或偿还甲方自身债务等。 (3)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诺不再对本合同项下林业碳汇项目(约 2750 万亩)自行开发或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合作开发。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丙方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甲方成立高效 统一的项目协调工作组,由甲方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指定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业主申报材料,并对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实现及林业碳汇 资产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5)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 2 个月内提供最新的二类资源调查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林地信息数据、地形图、矢量图等)等所有符合申报林业碳汇项 目条件的林地的具有法律权属效力的相关资料。在乙方对现有林地进行减排量预 估、销售量预估等可行性评估,形成各方目前的合作范围;如各方还需要将后续 造林纳入合作范围的,则根据甲方的造林规划和成果再行商议。 (6)甲方按照既定规划方案负责合作期间项目内现有林地林木资源的维护、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森林抚育、补植补造、管护(防火、防盗)等,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费用。合作期间因甲方原因所发生的毁损、灭失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甲方需向乙方、丙方支付此类资产毁损、灭失造成乙方、丙方的监测设备损失。 (7)在合作期限内,甲方自主经营和管理林地,可按原造林计划或林场经 营方案进行合法的砍伐和种植,砍伐后及时的补种和抚育。 (8)协助乙方在国家自愿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者其他机构 指定的系统开设登记簿账户;协助乙方分配林业碳汇资产。 (9)在合作期间发生矛盾纠纷,项目开发受到外界侵害时,协议各方应主 动出面协调处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比例的林业碳汇资产或碳汇收益权。并负责 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林业碳汇资产。 (2)乙方有权将分配获得的林业碳汇资产或碳汇收益权用于办理质押、抵 押、担保等融资业务或偿还乙方自身债务等。如甲丙双方有需要,乙方应配合甲、 丙双方将甲方、丙方各自获得的本合同约定的林业碳汇资产的份额或碳汇收益权 用于办理质押、抵押、担保等融资业务或偿还甲方、丙方自身债务等。 4 (3)乙方负责承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项 目可行性评估与前期设计、项目考察费、PDD 编制审查费、项目认证核证费、项 目注册费、减排量核查费、碳汇资源监测设备费、监测人工费等,并承担项目的 开发不成功乙方自身投入的资金和风险。 (4)乙方负责在国家自愿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者其他机构 指定的系统开设登记簿账户,合同期限内的减排计入期内每个监测期的林业碳汇 资产注册至乙方的登记簿账户,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配林业碳汇资产, 甲方、丙方协助乙方分配林业碳汇资产。 (5)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委派碳汇专家组成 2 人以上开发团队负责本 项目开发。 (6)保证最低开发量。本合同签订后,待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最新确定的碳 汇方法学(比如《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 (V02)或《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 (V02)) 后 15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估算本合同项下林业碳汇最低开发量。如后期实际开 发量小于承诺的开发量,乙方承诺补齐甲方在最低开发量中应分配林业碳汇量的 差额所对应的碳汇资产收益。 (7)甲方所分配的林业碳汇资产交由乙方对外销售,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未 来实时价格自主决定销售模式及销售量,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销售价格或销售方 式导致未对外销售,视为乙方已完成相应的销售业务。若乙方在甲方取得当期签 发应分配林业碳汇量后 12 个月内,售出甲方当期分配林业碳汇资产比例未达 50%, 甲方有权取消合作,另行寻找第三方合作;同时,无论乙方完成任意销售额度(比 例)多少,且无论碳汇资源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当优先将已完成的销售量优先 满足给甲方,优先保证甲方的收益。 (8)乙方负责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及费用,开展如下具体工作:尽职调查、 编写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与项目备案、监测、核证及备案、碳汇资产销售等 工作。 (9)在合作期间发生矛盾纠纷,项目开发受到外界侵害时,协议各方应主 动出面协调处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10)在实现首个减排计入期(本合同合作期限 22 年)合作的前提后,后续 合作期三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参与 本项目后续第二、第三合作期的合作权利。 5 3、丙方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乙方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丙方负责协调 甲方进行资料收集、项目审查、项目申报、现场审定、现场监测、碳汇资产管理 和交易等工作,并协助甲方、乙方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备案。 (2)协助乙方在国家自愿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者其他机构 指定的系统开设登记簿账户;协助乙方分配林业碳汇资产。 (3)在合作期间发生矛盾纠纷,项目开发受到外界侵害时,协议各方应主 动出面协调处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四)收益分配及支付 项目开发成功,在签发林业碳汇资产并可进行交易后十五日内,双方按照约 定比例进行林业碳汇资产的分配,并自行承担各自相关税费和交易费等。 (五)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经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林业碳汇开发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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