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 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 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 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 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 2020 年单位国内 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 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化工生产企业准确核算自身的温室气 体排放、更好地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或碳排放权交易策 略。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 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 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 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 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 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 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 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全国乙烯工 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 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 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 基本框架。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 产过程排放、CO2回收利用以及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 排放,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以及硝酸、己二酸生产过程的氧化 亚氮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 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运用本指南的化工生产企业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核算和报 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需要为排放量 的核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依据。本指南参 考《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IPCC 国家温室气 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指南(试行)》等文献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和化工 产品的排放因子参数,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 实践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 1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 1 三、术语和定义 ........................................... 2 四、核算边界 ............................................. 4 五、核算方法 ............................................. 6 (一)燃料燃烧排放.................................... 8 (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11 (三)CO2回收利用量 .................................. 19 (四)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CO2排放 ............ 20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 22 七、报告内容 ............................................ 22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22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23 (三)活动水平及来源说明............................. 23 (四)排放因子及来源说明............................. 23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23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 24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 3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 报告。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 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 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251 号)。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还参考和借鉴了下列文件: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和报告指南》; 《ISO 14064-1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 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 年修订 版)》。 1 t ta ww w. we nk u. ta cc nw en 盘共享,加小编微信有优惠。 ku w. 载 三、欢迎加入文库会员,199 一年,399 终身。所有资料网 ta n 四、加入会员,可获赠价值 999 全网资源,影视,游戏,亲 ku .c c ww w. t 是网盘内容展示网站,可预览,可下 .c 二、52wangpan.top ww w. 子 见面礼:B 站最全收费类课程合集: cc 自取地址 :https://www.aliyundrive.com/s/7tXbEop6K5G u. en ww www.203060.vip c nw en ku 资料的文库网站 http://www.tanwenku.cc/ a ww w. .c c 一、双碳文库是一个地产人建立的专业的分享碳达峰碳中和 三、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 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A所规定的 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 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 硫(SF6)。 (2) 化工生产企业 以石油烃或矿物质为原料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化肥、农药、 涂料、颜料、油墨或类似产品、合成材料、化学纤维、橡胶、塑 料、专用或日用化学产品的生产企业。如以生产乙烯、电石、合 成氨、甲醇等产品为主的企业。 (3) 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排放量的法人企业 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4) 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 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2 (6) CO2回收利用 由报告主体产生的、但又被回收作为原材料或外销产品从而 避免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7)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CO2排放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 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CO2排放。 (8) 碳源流 流入或流出企业边界的化石燃料、含碳的原材料、含碳的产 品或含碳的废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废气如果被现场 回收利用而不流出企业边界则不属于碳源流。 (9) 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 例如每种化石燃料的燃烧量、化石燃料用作化工原料的量、购入 的电量、购入的蒸汽量等。 (10) 排放因子 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 室气体排放量。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 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 (11) 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 3 四、核算边界 (一)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 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 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 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 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报告主体应核算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 (1) 燃料燃烧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 烧设备中(如锅炉、燃烧器、涡轮机、加热器、焚烧炉、煅烧炉、 窑炉、熔炉、烤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CO2排放; (2)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主要指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 用作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包括放空的废气经火炬处理后产生 的CO2排放;以及碳酸盐使用过程(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用作原 材料、助熔剂或脱硫剂)产生的CO2排放;如果存在硝酸或己二 酸生产过程,还应包括这些生产过程的N2O排放; (3) CO2回收利用量。主要指报告主体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 生产过程产生的CO2 并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应予扣减 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业现场回收自用的部分; 4 (4)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 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 活动引发,此处依照规定也计入报告主体的排放总量中。 (5) 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存在氟化物的生产、 或者本指南未涉及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或生产活动,且依照 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相
24、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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