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电石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电石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电石企业,用于引导电石行业转 型升级,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总体要求 (二)电石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 策、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等专项规 划要求。 (三)电石企业外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 要求。新建电石装置应布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认定化工 园区,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城市建设等专项 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 目录等要求。鼓励电石装置与兰炭、石灰石、发电等上游原料 和能源,聚氯乙烯、1,4-丁二醇等下游产品生产装置配套建设。 三、质量、技术和装备 (四)电石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 三方认证。电石产品质量应符合《碳化钙(电石)》(GB 10665) 要求。 (五)单台电石炉容量应在 25000 千伏安及以上。应采用 密闭式电石炉,配套电极电压、电流、位置及电石炉料仓料位 (或重量)、炉气温度和压力、原材料称重等检测装置并配备 炉气组分在线分析装置,鼓励配置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电石企业应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 设备、工艺。 (六)电石企业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可燃气体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等实时监测生产运行工艺参数、 爆炸危险区域有毒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等。鼓励企业使用数字 化平台,提升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全过程的数 字化管理能力,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支撑企业转型升级。 四、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 (七)电石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 使用指南》(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 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 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第 三方认证。 (八)电石企业生产电石综合能耗应不高于 823 千克标准 煤/吨,电炉电耗应不高于 3080 千瓦时/吨。鼓励企业对标工业 2 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加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九)电石企业应制定碳减排方案,每吨电石(折标发气 量 300L/kg)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不大于 2.1 吨(按照《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GB/T 32151.10)计算)。 (十)鼓励电石企业采用立式烘干装置烘干炭材,使用气 烧石灰窑的废气余热作为炭材烘干装置的热源,电石炉炉体、 石灰窑窑体采用高效保温材料。电石炉炉气、电石生产过程产 生的含炭粉料(包括筛下物和除尘灰)应 100%回收和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加强兰炭烘干装置和石灰窑尾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回 收利用。鼓励电石企业对电石生产界区的各种显热进行回收利 用,加强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五、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 (十一)电石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环 保标准,建立、实施符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 24001) 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新建、改扩建电石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十二)电石企业应依法申请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依规建 设、维护排放口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数据,并 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颗粒物、二 3 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石灰、 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要求。电石企业 石灰窑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石灰窑行业 B 级指 标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达到 A 级指标要求。电 石炉炉气净化除尘灰等应在厂区内密闭贮存,采用焚烧等方式 进行无害化处理。原料进厂、加工、输送和产品包装等易产生 扬尘的环节,应设置相应的收尘、抑尘设施。电石生产过程不 得随意排放烟尘,电石出炉口应设置烟尘收集装置。企业固体 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需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 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满足危险废物 相关管理要求,防范环境风险。企业内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 水新增污染。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 质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自行监测。 (十三)电石企业应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 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 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 应严格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 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鼓励重点 区域内企业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十四)电石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 4 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 (十五)电石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 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安 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条件, 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六)电石企业应严格依法执行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 评价制度,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和劳动者职 业健康监护。新建、改扩建电石项目安全、消防设施和职业病 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并依法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鼓励企业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导则》要求,开展过程安全管理。 (十七)电石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及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按照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 程》(GB/T 32375)要求,强化安全控制。企业应制定《炉内 漏水应急预案》《电极软、硬断应急预案》等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配备安全、消防、职业健康 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个体防护用品,依法配备消 5 防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 (十八)电石企业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电石原料破碎、 筛分、烘干、输送、储料、加料,以及粉尘收集、电极压放、 炉气净化(或尾气处理)等环节应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生产 过程不得采用人工加料等现场操作方式,鼓励在电石出炉环节 采用机器人操作、炉盖的炉门应实现远程操控启闭、炉盖附近 及炉气净化区域应采用机器人巡检、处理料面应采用远程操控 的料面处理机器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或储运设施自 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 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应达到 100%,建立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 安全生产”建设。 (十九)电石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电石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石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 1 年以上(含 1 年)的电石行业企业(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均可依据《电石 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电石行 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 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6 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 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 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 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 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 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 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 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 3 月 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 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 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 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 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7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停产 1 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 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 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 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 之日起,12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 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等)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电石行 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 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二) 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 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 本规范条件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 (二十四)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 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1.电石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2.电石行业规范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 8 附1 电石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 字) 填 报 人:________________(签 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审 核 人:________________(签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 9 字) 电石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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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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