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74-2022-0005 浙江省林业局文件 浙林绿〔2022〕37 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固碳 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关于开展 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浙 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 1 - 附件: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业局 2022 年 6 月 28 日 - 2 - 附件 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以下简称“试 点”)建设,更好地发挥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林产品固碳增汇 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关于 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 号) 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首批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工作 的通知》(浙林字函〔2021〕32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林业局依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 (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 号)确定的 试点单位申报、建设、评估、验收、命名等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以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为目标,通过技 术创新、机制创新、基础设施完善提升和数字化手段,探索林业 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林业固碳增汇 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 第四条 试点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集成创新现有森林培育、经营技 术和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科学推进林业碳汇能力持续提升,兼顾 - 3 - 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科普教育。 ——自愿开展,动态管理。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地方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建设。围绕试点目标,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试点进展,完善退出机制。 ——突出应用,示范推广。围绕全省林业碳汇发展的关键环 节、“卡脖子”问题,开展建设试点。突出碳汇产品开发,服务 碳汇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带动全省林业碳汇能力提升。 第五条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全省试点建设的申报、省级评审、 动态管理与验收评价,研究制定试点建设细则与技术细则,督促 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试点任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 局部署要求,做好试点申报材料预审、进度跟踪督促和建设指导 服务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试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协助 开展试点申报,认真落实业务指导、进度管理、项目申报、检查 验收、成效总结与应用推广。 第二章 第六条 试点确定 试点分为林业增汇试点县和林业碳汇先行基地两大 类(简称“试点县”“先行基地”)。试点县主要方向分为造林 绿化、质量提升、竹木制品固碳和竹木替代、机制创新四个主要 方向;先行基地以林业碳汇交易为主要方向,在林业碳汇方法学 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研发应用、经营模式创新方面开展积极探 索。根据国家林业碳汇发展动向,适时调整、增加试点建设方向。 - 4 - 建设期为 3 到 5 年。 第七条 试点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清晰。试点县申报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先行基地的申报单位为林业碳汇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省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等)。试点县项 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先行基地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 超过 3 个。 (二)权属清晰。试点期间,试点区域范围内土地、林地、 林木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权属合法,且土地、林地界址清晰,不存 在纠纷。 (三)政策有力。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已制定或准备 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四)基础良好。试点内容应具有较好的基础,在试点所在 县具备典型代表性,在全省具备一定的区域特色和行业知名度, 经过试点建设可面向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五)技术规范。按照试点建设技术要求落实相关试点建设 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建设方案,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申请试点县的地区可以同时申请先行基地建设。 第八条 省林业局根据试点建设安排,组织开展试点申报。 先行基地由林业碳汇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 荐,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试点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试点申报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 - 5 - 第九条 省林业局按照试点建设工作要求,对试点申报材料 开展审查,组织综合评审确定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议名单。 试点单位的确定应统筹兼顾“百千万工程”完成情况较好的 县(市、区),山区 26 县和革命老区县,以及全省低碳试点县、 低(零)碳试点镇村建设,形成政策合力。 第十条 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议名单经省林业局同意后,提 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试点建设 试点所在县(市、区)要加强工作领导,统筹推 进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职能 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推进,强化试点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县、先行基地要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明确试 点目标、建设期限、细化建设内容,落实工作载体,明确责任部 门、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县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开展县级林业碳 汇计量监测与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先行基地应围绕碳汇交易项 目储备,细化实施地块,明确固碳增汇技术措施,探索开展碳汇 项目成效监测评估。 试点县建设方案由试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先行基地建 设方案由试点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发,并报送省林业局和设 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地块调整超过 20%的,变更后建设 方案应按申报程序报送。 - 6 - 第十三条 试点县、先行基地要围绕“十四五”林业建设和 碳汇试点方向,谋划一批重点工程项目(试点县不少于 5 个,先 行基地不少于 2 个)。要强化项目谋划,突出项目建设的科学性 和可持续性。要加强项目统筹,积极争取各类中央和省级资金, 完善地方财政配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建设领域,共同参与 林业碳汇发展。 第十四条 试点县要成立试点工作技术支撑团队,全过程跟 进试点建设;先行基地要建立专家挂钩联系制度,具体指导基地 建设与实施。倡导引入本土专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引进与推广, 培育一批基层林业碳汇技术推广人才。 第十五条 试点建设在提升林业碳汇能力的同时,要积极探 索市场、财税、金融、土地、数字化等手段,建立可持续经营管 理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开展“林业碳账户”“新时期国乡合作 经营”“用能企业+碳汇经营主体”“森林碳汇+竹木碳库”产业 链等模式创新。要同步开展林业碳汇科普教育和公益减排社会实 践,推动林业碳汇建设深入人心。 第四章 试点管理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按年度确定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依托省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和数字林 业系统,建设试点管理数字化模块,对接各试点单位数字化应用 场景。 - 7 - 第十八条 建立试点工作进度季报制度,试点所在县级林业 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林业局会同设区市林 业主管部门,视情开展进度通报、典型宣传、现场指导和进度督 促。 第十九条 省林业局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包括试点建 设进展、政策支持与落实、项目申报与实施、试点成效与预期效 果等。 试点建设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两类,年度工作中被 通报 2 次及以上的,当年评估结果应确定为“较好”。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经确定,由省林业局向省碳达峰碳中和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试点名单建议: (一)试点单位自愿申请退出; (二)试点任务连续两年未完成; (三)未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建设,或以试点名义开展其他 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其他经省林业局商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研究后确定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成效验收 试点建设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县 级自查,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预验收。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省级 部门开展试点建设成效现场验收。 - 8 -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做好试点工作资料收集与保存,具 体包括: (一)文件资料:试点申报材料、工作方案与建设方案、年 度任务文件、领导批示指示等; (二)管理资料:项目管理资料(含立项、招标、验收、开 发协议等),项目交易资料(含项目备案、交易协议、核定交易 等),日常管理记录,进度季报、年度总结等; (三)技术资料:试点执行技术文件、作业设计方案(含作 业设计表)和实施记录、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等; (四)影像资料:试点建设前后对比影像,会议活动、领导 考察、专家指导、培训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局根据试点建设资料与建设成效现场验 收结果,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两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 40%。 第二十四条 试点建设评价结果经省林业局审议通过后,提 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激励措施 鼓励试点县申报林业重点项目。按照林业资金 管理规定,加大对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省林业局成立林业碳汇发展基础支撑协作组, 对试点单位的重要试点内容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 - 9 - 第二十七条 支持在试点单位实施各级各类研发、推广项目 和基地建设,加强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指导。 第二十八条 鼓励试点工作形成的林业碳汇产品进入国家自 愿减排项目、区域性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各类碳中和碳普惠项目 开展交易,指导试点单位与相关用能、高排放企业,以及金融机 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林业碳汇产品开发。 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开展全省试点建设工作宣 传,支持试点建设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林业碳汇宣传。省林业局 优先安排在试点所在县(市、区)开展各类省级以上林业碳汇重 大行动启动仪式、会议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 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10 - 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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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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