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 则》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3〕10 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管委会生态 环境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 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自治区“六权”改 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 〔2023〕52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权交易活动,优 化交易流程,现将《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 规则》印 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宁 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 规则(试行)》( 宁环规 发〔2021〕4 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纳静<0951>5160939)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推 动排污权有序流转,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 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 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 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排污权交易活动 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贷款机构实现抵押的排污权的市场处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排污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 易系统统一开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 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双方承担因交 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交易主体和标的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 方。 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经生态 环境部门核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 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 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 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机构购买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或储备机构等。 第六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 易主体: (一)出让方未获取排污权的; (二)出让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三)所在区域或集团被列入 环保限批范围的不得作为 受让方,民生保障项目除外; (四)未完成政府、生态 环境部门下达的总量减排或限 期治理目标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出让方; (五)未按照生态 环境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谎 报有关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 污情况进行核查的; (六)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情形的。 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标的内容包括排污权种类、数量和期 限。其中,交易标的物属出让的,期限为 5 年,不足 5 年的 按 5 年期限出让。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由交易机构组织,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主要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三种 方式。 (一)公开竞价:是指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有两个及以 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唯一竞争条件的情况 下,交易机构组织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按照“价格 优先”原则确认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 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竞价时间截止,交易系统按照“取每 个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和购买数量,最终将出让的排污权指标 数量按照报价高低排序分配给各个受让方,即价格高者优先 获得所需排污权指标后,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还有剩余时, 再分配给价格次高的,依此类推,直到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数 量全部分配完毕或全部受让方均获取时停止分配。 (二)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价 格等交易要素后,通过平台公示协议内容,在公告期 3 个工 作日内无异议,交易机构出具协议出让无异议证明的交易方 式; (三)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是指经生态 环境部门 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单项污染物排 放量低于二氧化硫 1 吨/年、氮氧化物 1 吨/年、化学需氧量 0.5 吨/年、氨氮 0.25 吨/年的建设项目,由所在设区的市(含 宁 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生态 环境部门安排部分政府储备 排污权,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出让相应单项排污权指标给 小排放量项目的交易方式。 第四章  定量审查 第九条 出让方应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 的相关 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 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经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初核、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复核后,由市 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可交易排污权审查意见。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自 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规 定的相关要求,向有权核定其新增排污权指 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生态环 境部门出具排污 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公开竞价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 应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向交易机构提出委托交易申请,提交 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 权书;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 (四)市级生态 环 境部门出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 意见; (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当前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出 让起始价、交易方式等); (六)其他法律、法 规、 规章和交易 规则等 规定需提交 的资料。 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指标,应提交(一)(五)(六) 项材料,及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储备出让审查意 见。 贷款机构出让抵押的排污权指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 还应提交排污权抵押合同、排污权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贷 款违约或允许通过交易排污权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等交易机 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要对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的起始价格由出让方确定,不得低 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在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全部出让委托 文件 2 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 交易要求的,按照出让方委托资料编制《自治区排污权出让 信息公告》,并提交出让方确认;经审核不符合交易要求的 退回并说明理由;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可通 过排污权交易系统等方式征求生态 环境部门意见,在征得生 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公告经出让方确认后,在交易平台进行 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方 可组织交易。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名称; (二)标的数量、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替代比例; (三)出让标的起始价和受让条件等; (四)受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五)交易方式和竞价时间;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排污权交易委托一经公告,不予撤销。公告内容在公告 期间发 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出让方和交易机构按原公告发 布 渠道及时 发 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 发 布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 作日,原公告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公告期满后 2 个工作日内 登录交易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 权书; (三)项目立项文件的批复、核准意见或备案登记证明 等; (四)有审核权的生态 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指标和来 源条件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法律、法 规、 规章和交易 规则等 规定需提交 的资料。 储备机构回购排污权指标,应提交(一)(二)(五) 款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受让委托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在公告 规 定的意向受让方竞买申请 时间截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 交易要求的,向意向受让方 发放资格确认书;经审核不符合 受让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出让公告 规 定的期限内参加排 污权交易报价和限时竞价。 第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 2 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交易系 统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 异议的,交易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 发 放成交通知书。竞得人 在接收到成交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 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处所; (二)出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出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并将交易凭 证上传至交易系统。出让方在取得排污权时未缴纳排污权有 偿使用费的,应由生态 环 境部门在收到合同后 3 个工作日内 出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受让方按照通知书 要求全额缴纳使用费,并将缴费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 第二节  协议出让 第十九条  交易方式确认为协议出让的,出让方与意向 受让方自行协商交易价格等要素,并签订出让协议。交易价 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条  出让方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委托交易机构组 织协议出让公示,并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明确的资料及排污 权出让协议。 受让方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本 规 则第十五条明确的 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全部委托文件 2 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齐全性审核,审核通过的,编 制协议出让公示信息,经出让方确认后通过交易系统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在公示结 束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议出让无异议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无异议证明 5 个工作日 内,签订交易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本 规则第十八条明确的 内容。 受让方应按照本 规 则第十八条 规 定缴纳交易价款,并将 交易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出让方在取得排污权时未缴纳排 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应按照本 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缴纳使用费 并将交易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 第三节  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 第二十四条  符合小排放量项目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 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提出受让申请,并上传本规 则第十五条 明确的资料。 小排放量项目原则上不作为政府储备排污权公开竞价的 受让方。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 环 境部门在收到受让 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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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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