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以下 简称“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 动新能源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 电池研发、设计、生产、装机、使用、维修、更换、报废、 回收、处理、贮存及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 利用相关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制定全国废旧 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的管理政策,加强溯源管理。国家发 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 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废旧动 1 力电池综合利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原则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 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如电 池租赁运营机构等)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 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 回收经营者、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 应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利用和 环保处理。 第五条 [技术标准创新]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关 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制修订废旧动力电池 综合利用国家、行业标准,完善标准体系,提升资源循环利 用水平。 第二章 研发、设计、生产及运营要求 第六条 [设计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尽量使用无毒 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 结构设计,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 要求对所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 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 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2 第七条 [装机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拆卸的动力电池固定部件,记录新能 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信息。 电池生产、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研发、生产、装机 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 理。 第八条 [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通过新能源汽 车销售商等渠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在汽车 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明确动力电池的维修、退役、 回收等要求及程序,在动力电池达到企业规定的退役条件时, 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售后服务渠道等途径告知新能源汽 车所有人回收处理的要求与程序。 第九条 [网点设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 源汽车销售的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 量相匹配的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 动力电池直接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 量相匹配的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应 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回收服 务网点》(GB/T 38698.2)要求。鼓励各企业共建、共享回 收渠道。 3 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自设或委托建设的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加 强动态管理,定期对其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安全措施等进 行检查。 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 情况的,承继原企业生产准入资质或继续经营的企业负责继 续履行回收责任。 第十条[租赁运营要求]电池租赁运营机构应跟踪记录换 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识别代号和动力电池编码的动态匹配信 息,回收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并交售给综 合利用企业处理。 第十一条 [维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汽车维 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维修、 拆卸及更换信息。维修、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 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章 报废移交要求 第十二条 [报废阶段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回收拆解报 废新能源汽车,并将拆卸下的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 4 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权不属于车辆所有人的换 电型新能源汽车除外)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 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 明》。 第十三条 [回收经营要求]回收经营者应具有企业法人 资格,建有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 贮存场所,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 理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移交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废旧动 力电池编码。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 处理废旧动力电池的,应当对受托方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 能力进行核实。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理废旧动力电池,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安全、污染防治等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 理情况告知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 第十五条[运输要求]运输废旧动力电池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 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2)等标准要求。 5 转移废弃动力电池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应按国家和地方固废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或备案。 第四章 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行 业有关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 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 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三 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 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及消防设施,并依照国家排污许 可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 求进入园区。 第十七条 [梯次利用企业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具备梯 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按照以下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 行拆解、检测、分选及重组,生产梯次利用产品; (二)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 或相关应用领域编码规则要求对梯次利用产品进行重新编 码,并保留原动力电池编码; (三)应将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 6 中交售给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四)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利用产品保修和售后 服务,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护、运 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五)自建或与用户共建梯次利用产品在线监测平台, 监测产品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 (六)建立与梯次利用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 点,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梯次利用产品要求]梯次利用产品应符合所 应用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贴有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梯次利用产品标识。 第十九条 [梯次利用产品认证]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积极 参与梯次利用产品自愿性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投 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 第二十条 [再生利用企业要求]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汽 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拆解、利用废弃动力电池中 有价值的资源,拆解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废 动力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主要有价金属等材料的利 用率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 2 部分: 材料回收要求》(GB/T 33598.2)要求。 7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再生利用企业,应当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披露环境 信息,健全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溯源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汽车企业溯源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新 能源汽车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进口 新能源汽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 6 个月内通过“新能源汽 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 下简称国家平台)报送动力电池拆卸、拆解及控制系统通讯 协议等技术信息(见附件 1),并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 业提供动力电池拆卸技术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新能源汽车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新 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平台 上传生产溯源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销 售溯源信息,在将研发、生产、装机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 力电池移交出库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退役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池企业溯源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接 收返修处理的动力电池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平台上传入 库信息,在将研发、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 池移交出库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退役信息。 8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溯源要求]电池租赁运营机构应 在每月 15 日前向国家平台上传上一月度动力电池编码与新 能源汽车的匹配信息,在将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 电池移交出库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退役信息。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动力电池 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 应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维修溯源信 息。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要求自 行上传维修溯源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报废车企业溯源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 证明》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平台上传入库信息,在将车辆 上拆卸下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退 役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回收机构溯源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 营者应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平台上 传入库信息,在将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 10 个工作 日内上传出库信息。 第二十六条[利用企业溯源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 用企业应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向国家平 9 台上传入库信息,在将梯次利用产品或再生利用产品移交出 库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出库信息,报告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情况。在将本企业不可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 10 个 工作日内上传报废出库信息,报告移交去向。 第二十七条 [技术信息获取] 综合利用企业在接收到废 旧动力电池后通过国家平台获取动力电池拆解及控制系统通 讯协议等技术信息和废旧动力电池状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 应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废旧动力电池监测离线 时的状态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点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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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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