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完善 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 用、更新调整、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 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 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 础性作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党委和政 府报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进展,提请审议研究重要事项,完善 工作推进机制。 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 — 3 — 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监督,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 重点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统筹协调。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 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联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共 同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实施应用,推动市级政府做好实施工 作。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本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 省级相关要求,牵头做好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各项工作。 第五条【实施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环境 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实施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 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引 导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 第六条【制度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方案制定、更新调整、 跟踪评估和数字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各地应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 专业化队伍。鼓励各地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法律法规制定修订 中。 第七条【宣传培训】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宣传培训。充分 利用新媒体、电视、电台、报刊等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宣传 工作,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正面典型宣传,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予以表扬。加大对相关反面案例的曝光力度,推动突出问 题整改。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进党校和干部学院,将生态环境分 — 4 — 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提升技术能力。 第二章 方案制定发布 第八条【总体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 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文件, 指导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 第九条【方案内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国土空 间规划充分衔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目标等; (二)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划定情况;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平台建设要求; (五)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管理等方面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七)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方案要求】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 确定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格局,统筹明确优先保护、重点管 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编制 — 5 — 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全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准 入总体要求,确定各有关部门和地市工作任务等。 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在省级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方案框架下,确定环境管控单元的边界,编制市级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明确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提出各有关部门和 县(市、区)实施要求等。 第十一条【单元划分原则】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应当基于生态环 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充分考虑生态系 统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物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以 生态、大气、水、土壤、声、海洋等各要素管控分区成果为基础, 衔接行政边界进行确定。 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 一类功能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确定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 作为优先保护单元。将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 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突出、环境风险高的区域纳入重点管控 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 第十二条【清单编制原则】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全面落实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聚焦解决突出生态 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从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 环境风险、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一单元一策略” 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衔接相邻单元的管 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目标,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同时考虑保护和恢 — 6 — 复关键物种及其栖息地,重点明确禁止、限制类的开发建设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管控单元以限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 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管 控和环境风险防控。 一般管控单元应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落实区域生态环 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审核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完 成后,应当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出具技术审 核意见。技术审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文本、图集、编 制说明、技术报告和成果数据,技术审核重点包括: (一)一致性审核: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区划及上级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一致性; (二)协调性审核:与周边行政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 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性; (三)科学性审核: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成果数据 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四)需要重点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备案发布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通过技 术审核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成果矢量数据; (二)方案文本、图集、编制说明、技术报告等; (三)技术审核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 7 — (四)其他支撑材料。 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内容 规范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清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完成备案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三章 实施应用 第十五条【应用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统筹推 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指导, 推动本省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落实实施应用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政策制定应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动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差异化管控要求融入 到相关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中。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 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 接; (三)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 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应分析与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 第十七条【环境准入应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 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 8 — (一)规划环评编制时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于符 合要求的,可简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规划符合性和 协调性分析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将规划与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作为审查重点之一。 (二)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成果的符合性,对不满足要求的,应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 新选址。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重点审查项目选址 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 案符合性。 (三)产业园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要求的相符性,并将其作为项目招引的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 建设活动应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要求,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 展。 第十八条【环境管理应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 环境管理政策协同。 (一)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制定修订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差异化要求。 (二)在生态、水、海洋、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等环 境管理中,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单元差异化管 控,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环境 质量超标、环境风险高、人民群众投诉集中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各类环境要素功能区相关成果图件、成果数据资料应汇至生态环境 — 9 — 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为确定或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供支撑; 排污口设定时,应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上与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方案进行比对,批复后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 (三)在环境执法、环保督察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成果,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 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 第四章 更新调整 第十九条【更新情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期内,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联的区域进 行动态更新。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 (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 依规调整的; (三)国家及省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经科学论证后确需开展动态更新的。 动态更新完成前,本条(一)(二)(三)款所涉及的相关区 域管控要求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更新要求】动态更新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 (一)动态更新应当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 — 10 — (二)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保持基本稳定,重 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管理要求应当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三)上位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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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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