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2024 年版)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21 年版)》中电子器件制造 397 中的集成电路制造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 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 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鼓励新建、扩建项 目选址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 强化节水措施,鼓励再生水使用,减少新鲜水消耗, 鼓励清洗水回用,提高水的回用率和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 鼓励采用转轮浓缩吸附燃烧装置处理硅片有机洗、光 刻、湿法去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喷淋吸收等有效措施 处理衬底清洗、湿法刻蚀、湿法去胶、含氰电镀等工序产生的氯化 氢、氟化物、氮氧化物、硫酸雾、磷酸雾、氰化氢等酸性废气以及 衬底清洗、显影等工序产生的氨、胺类化合物等碱性废气;化学气 相沉积、干法刻蚀、扩散、离子注入、热氧化、干法去胶等工序产 生的氟化物、氯气、氯化氢、硅烷、磷化氢等特种废气,以及焊接 — 3 — 工序产生的铅及其化合物等涉重金属焊接烟尘应配置收集系统和净 化处理装置,应采用干式吸附等有效措施处理离子注入工序产生的 含砷废气。重点关注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 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氨等特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 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要求;项目工艺过程产生的氨以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 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要求;涉及使用 VOCs 物料的,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 锅炉烟气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要求。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气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第六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 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 率,减少废水外排量。生产废水优先回用。含氟废水、含氨废水、 有机废水、酸碱废水、含重金属废水、含砷废水等应设立完善的废 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鼓励含重金属废水采用化学沉淀法预处 理,砷化镓芯片制造产生的含砷废水采用过滤+化学沉淀法预处理; 含氟废水采用化学沉淀法预处理,含氨废水采用吹脱法或厌氧氨氧 化法预处理。根据生产工艺及废水排放种类,重点关注氟化物、总 氮、总砷、总磷、重金属等特征因子的达标排放情况。 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9731)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放还应符合 地方标准要求。 — 4 — 第七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 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重点 关注危险废物种类识别是否遗漏。鼓励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实现固体 废物减量化,鼓励废硫酸阶梯使用。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优化高噪声区域及设备如大宗气站、动力站房、冷却 塔、风机、空压机、锅炉等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 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 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 声扰民。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九条 严格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 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 有效。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 应急措施,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化学品库、 化学品供应间等化学品存储区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或应急储存设 施,以及采取其他防液体流散措施。应计算氯气、砷化氢、磷化氢 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影响范围并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 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 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 — 5 — 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 治具体措施,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项目平面布局、水 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 应急方案,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 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 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 测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 题或减排潜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 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位 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排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等新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 环境监测计划。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电子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开展废水综合毒性监测。 第十三条 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应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 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明确、合理,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需要开展专项评 价的还应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 6 —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2024 年版)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 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中,正极材料制造 包括前驱体、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制造,以及以前驱体、 锂盐等为原料进行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锰酸锂等正极材料制造, 不包括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负极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 原料制造。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电池制造 384、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行业中的锂 离子电池及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 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污染 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 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涉 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 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 7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 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新 建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 价指标体系》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项目应根据工程内容、原辅材料性质、工艺流程情况 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设施,依据废气 特征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锂离子电池涂布、极片烘烤工序应配备 N-甲基吡咯烷酮(NMP) 回收装置,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或燃烧等装置,排放的废气污染 物应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要求。 正极材料制造涉及氨、硫酸雾、磷酸雾排放的应配备吸收、洗 涤装置。以锂辉石、锂云母、锂渣等为原料进行焙烧生产锂盐及其 他中间产品的,焙烧烟气净化装置应具备去除氟化物(锂云母类)、 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功能,硫酸酸化焙烧等工序还应配备酸雾吸收装 置。锂盐制造和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 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要求。 负极材料制造涉及使用沥青物料的应设置沥青烟、苯并[a]芘、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采用吸附或燃烧等方法处理;包覆、炭化、 石墨化工序应配备高效烟气收集系统及除尘设施,并根据原燃料类 型、填充物料含硫量及烟气特征设置必要的脱硫、脱硝设施。石墨 化工序应优化炉窑设备选型,优先采用低含硫率的填充物料。钛酸 锂负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 8 — 物排放标准》(GB 31573)要求;石墨类负极材料制造项目炉窑烟 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其他环节废 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要求。 涉及使用 VOCs 物料的,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还 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相关要 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 感目标。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气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第六条 鼓励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 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 新示范应用。优先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热方式, 鼓励高温烟气余热回收。 第七条 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 产废水优先回用,污染雨水收集处理。 含盐废水应根据来水水质和排水去向,有针对性设置具备脱氮、 脱盐、除氟(锂云母类)、除重金属等功能的处理设施。严禁生产 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锂离子电池制 造项目废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要 求;锂盐制造、正极材料制造、钛酸锂负极材料制造等项目排放的 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 要求;石墨类负极材料制造等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相关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 要求。 — 9 — 第八条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 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 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提

pdf文档 【政策】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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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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