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介绍 2023年7月28日,欧盟颁布了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新规(EU)2023/1542。该新 规 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 起 生 效 。 新 规 修 订 了 指 令 2008/98/EC 和 (EU)22019/1020,同时取代及废除了原电池指令2006/66/EC。 附欧盟官方信息来源: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9/1020 新规包含3个章节、96个协议和15个附件,共143条法规,重点内容如下: 1. 明确了受管控电池类型 新规适用于欧盟范围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所有类型电池(除军事、航 天、核能等特殊用途外),主要包括5类电池: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 y) , 轻 型 运 输 工 具 电 池 ( LMT Batter y , 简 称 “LMT 电 池 ” ) , 启 动 、 照 明 和 点火电池(SLI Batter y),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 y)和电动汽车电 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 y,简称“EV电池”)。 2. 对电池生命周期的各阶段提出了多方面的详尽要求 主要包括: (1)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包含有害物质限定、碳足迹、再生材料回收、性能 和耐用性、电池可拆卸和可更换性和储能电池安全性等; (2)标签、标记和其他信息要求; (3)电池的一致性; (4)合格评定机构; (5)经营者其他义务; (6)经营者尽职调查义务; (7)废电池管理; (8)电池护照; (9)市场监督和保障。 3.更新了有害物质限定 新规中提到除满足欧盟REACH法规附录XVII和欧盟ELV指令规定的有害物质 要求外,电池中3种限制物质(汞、镉和铅)含量不得超过如下限值(按重量 计): (1)汞(Hg)≤5 ppm(无论电池是否被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 车辆中); (2)镉(Cd)≤20 ppm(无论便携式电池是否被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 具或其他车辆中); (3)铅(Pd)≤100 ppm(无论便携式电池是否被安装在电器中)。 4. 提出了“生命周期碳足迹”的定义 规定生命周期碳足迹计算应基于特定工厂生产特定电池型号所用的材料清 单、能源和辅助材料。特别是必须准确识别电子元件(如电池管理单元、安 全单元)和正极材料,因为它们可能成为电池碳足迹的主要贡献者。 (1)电动汽车电池、可充电工业电池(容量大于2千瓦时)和LMT电池应起 草碳足迹声明,至少包含有关制造商的行政信息、电池型号、电池生产工厂 的地理位置和欧盟电池符合性声明的识别号等信息。 (2)电动汽车电池、可充电工业电池(容量大于2千瓦时)和LMT电池应贴 上明显、清晰易读和不可磨除的标签,标明电池的碳足迹,并标明每家制造 工厂所对应的相关电池型号的碳足迹性能等级。 (3)电动汽车电池、可充电工业电池(容量大于2千瓦时)和LMT电池按照 新规附件Ⅷ中提及的技术文件应证明每个制造工厂的相关电池型号的生命周 期碳足迹值低于授权法案中规定的最大阈值。 5.新增了电池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规定 (1)从2027年起,所有便携式的电池都应该采用可拆卸的电池设计,消费 者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比如溶剂、加热)或经受培训,即可自行打开设备, 取 出 或 者 更 换 电 池 。 而 所 有 LMT 电 池 , 都 应 该 能 让 专 业 人 员 方 便 拆 卸 和 更 换。 ( 2 ) 从 2024 年 7 月 起 , EV 电 池 、 LMT 电 池 和 容 量 超 过 2kWh 的 可 充 电 工 业 电池,必须申报产品碳足迹,并在3年后达到相关碳足迹的限值要求。同时, 到了2026年,这三种电池还必须拥有电池护照,才能在欧洲地区销售。 6.标签信息更加全面细化 (1)一般信息:所有电池标签上应附有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化学组成及 除铅镉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等10项内容; (2)容量信息: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应在标签上标明容 量信息,且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还应标明最小平均持续放电时间且标明“不 可充电”; (3)二维码:电池应附二维码,对于不同类型电池,二维码包含的信息应不 同; ( 4 ) 电 池 单 独 收 集 符 号 : 垃 圾 桶 标 识 , 镉 超 过 0.002% 或 含 铅 超 过 0.004% 的电池应在垃圾桶标识下增加相应的化学元素符号; (5)CE标识:所有电池在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识。 7. 废电池管理成为重要一环 主要包含生产者登记,扩大生产者责任,收集废电池,有关处理、回收、再 利用和再制造的要求,提供报废信息,废电池的运输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告等 多个责任主体和环节的要求。 据统计,近年来中国产电池在欧盟市场份额从 2020年的14.9%上升至2022年的34%。中国电池 企业若想保持或者继续扩大市场份额,那么欧盟新 电池法规就是绕不开的基础门槛。中国电池企业可 能会因为复杂的标签与数字护照体系而面临合规风 险,可能会因为可再生材料回收能力不足而难以满 足法规最低阈值,也可能会因碳排放强度较高而降 低自身的行业竞争优势。 海关提醒:相关电池生产出口企业,欧盟新修订的 电池法规具有强制性,要及时加强对新法规的学习 和研究,严格对照法规要求进行电池生产。在产品 设计阶段就从原材料性能着手对接新要求,加强产 品质量自检,确保出口电池的设计、生产、销售和 回收处理环节都能符合新规要求,避免产品投放市 场后违规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中文翻译参照 立法背景 2019年12月11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发布了欧盟未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巴黎 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欧洲绿色新政”(the ‘European Green Deal’)。根据该 协议:到2050年,欧洲要成为首个“碳中和”地区,力求经济增长与化石能源的使用脱钩。 汽车作为欧洲传统工业的支柱和经济引擎之一,长久以来为欧洲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和税收。而其所属 的交通运输体系,其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排放量约占全欧总量的四分之一。使汽车能源供 应从化石燃料转向电动是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的先决条件之一。 电池作为一种重要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绿色出行、清洁能源和气候中和的关键推动力量之一。根据全球 电池联盟(Global Battery Alliance, GBA)报告:到2030年,电池预计可为交通和电力领域实现碳减排目 标贡献30%的力量。为实现这一目标,未来10年,电池价值链需要扩大19倍。 鉴于电池的战略重要性,为了向所有相关从业者提供法律确定性(legal certainty),同时也为避免歧视、 贸易壁垒和电池市场非预期扭转,也鉴于原电池指令(2006/66/EC)自基于锂离子化学的电池市场不断发 展 壮 大 以 来 所 面 临 新 的 安 全 和 环 境 挑 战 , 欧 盟 认 为 为 电 池 耐 久 性 ( sustainability ) 、 性 能 ( performance ) 、 安 全 ( safety ) 、 收 集 ( collection ) 、 回 收 ( recycling ) 和 二 次 使 用 ( second life of batteries),以及为最终用户(End Users)和经济从业者(Economic Operators)提供电池产品信息,建 立一个协调监管框架来处理投放于欧盟市场上的电池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最新的对电池监管所采取的措施来看,欧盟已将要求从指令(Directives)切换到法规(Regulation)。 这意味着不需要等待两年的过渡过程,各成员国需立即着手背书或转化为本国语言的法律使得其能在整个 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内全面迅速生效。 立法经过 由欧盟委员会发起倡议,并于2020年12月10日代表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EP)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 起 草 发 布 了 一 份 关 于 电 池 和 废 电 池 法 规 的 提 案 [COM  (2020)  798 final 2020/0353(COD)] 。 该 草 案 在 次 年 3 月 也 得 到 了 欧 盟 经 济 和 社 会 委 员 会 (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EESC)附议。在起草文件发布后,欧盟理事会或其筹备机构在此后超过两年半时间内经过了 st 多次讨论,期间于2022年3月10日在欧洲议会“一读(1  reading)”获得赞成,并且基于议会方希望达成的 目标提交了一次修订案,后又经过多次讨论,最终修订版于今年(2023年)当地时间7月10日会议中在欧 盟理事会获得批准。这意味着该法案立法流程已告一段落。日前,该法规已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7 月12日完成签署,预计将在2023 年 8 月 18 日生效。 新电池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生成程序及时间节点请参考下面两图: 法规内容 法规共包含14个章节(Chapter)和15个附件(Annex) 一、主题和适用范围 1.新法规对允许投放欧盟市场电池的耐久性、安全性、标签、标识和信息方面的提出了要求。同时还 规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收集和处理废电池以及通报的最低要 求。 2. 新 法 规 规 定 了 对 将 电 池 投 放 市 场 或 投 入 使 用 的 经 济 从 业 者 的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 due diligence obligations ) 。 新 法 规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别 的 电 池 , 包 括 便 携 式 电 池 ( portable batteries ) 、 起 动 (starting), 照明(lighting)和点火(ignition)电池(合称SLI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ies,LMT batteries) 、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 3.如果电池单元或电池模块在市场中直接作为终端使用,未进一步并入或组装成更大的电池或电池组 中,它也应该被认定为电池被投放市场,且应适用最类似电池类别的要求。如果一个电池单元或电池 模块属于一个以上的电池类别,

pdf文档 欧盟发布电池和废电池的新规(EU) 附中译文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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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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