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220.01 CCS T 47 体 标 台 团 准 信 息 平 T/FSYY 0023—2021 准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 家庭储能用电池 全 国 团 体 标 Retired power battery echelon utilization product — Home energy storage battery 2021 - 11 - 27 发布 佛山市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会 2021 - 12 - 01 实施 发 布 台 平 息 信 准 标 体 团 国 全 T/FSYY 0023—2021 前 言 全 国 团 体 标 准 信 息 平 台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谷力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科学技术学 院材料科学与氢能学院、佛山市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会、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商虹、韩忠彬、王茜茜、周游、高鑫、刘毅超、陈东初、欧彦楠、李伟、王皓、 吴开洪、任海平、江妙丽、梁裕铿。 I 台 平 息 信 准 标 体 团 国 全 T/FSYY 0023—2021 台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 家庭储能用电池 1 范围 平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储能用梯次利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符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储能用梯次利用锂离子蓄电池。 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准 信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34013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JT/T 617.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276、GB/T 369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体 标 单体蓄电池 secondary 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 充电。 [来源:GB/T 31485—2015,3.1] 团 蓄电池包 battery pack 通常包括蓄电池组、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含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 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来源:GB/T 31467.1—2015,3.4] 国 蓄电池系统 battery 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 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来源:GB/T 31467.1—2015,3.5] 全 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监测电池的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信息,并对电池的状态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装置。 [来源:GB/T 36276—2018,3.1.4] 保护装置 protective device 当单体蓄电池或电池包出现温度、电压、电流等异常情况时,保障其安全的辅助装置。 [来源:GB/T 36972—2018,3.2]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C2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并由制造商标称的电池的容量值。 1 T/FSYY 0023—2021 [来源:GB/T 36945—2018,4.6] 台 4 符号 息 平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I2——2 h率放电电流,单位为安[培](A); I5——5 h率放电电流,单位为安[培](A); C1——1 h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rcn——n小时率额定充电容量,单位为安时(Ah); Crdn’——n’小时率额定放电容量,单位为安时(Ah); Prcn——n小时率额定充电功率,电池单体的单位为W,电池模块的单位为kW,电池簇的单位为kW 或MW; Prdn’——n’小时率额定放电功率,电池单体的单位为W,电池模块的单位为kW,电池簇的单位为kW 或MW。 信 5 要求 总则 电池包的电性能应满足在家庭储能的要求,安全性能应确保使用者在充电和储存时的安全。 准 单体蓄电池性能要求 5.2.1 基本性能 5.2.1.1 初始充放电能量 5.2.1.2 倍率充放电性能 标 按6.2.1.1的规定进行初始充放电能量试验,应不低于单体蓄电池原出厂额定容量的80%。 全 国 团 体 电池单体倍率充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型电池单体倍率充放电性能 1) 2 Prcn、2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5%; 2) 2 Prcn、2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5%; 3) 4 Prcn、4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4) 4 Prcn、4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5) Prcn、P 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6) 2 Prcn、2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5%; 7) 4 Prcn、4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0%。 b) 功率型电池单体倍率充放电性能 1) 2 Prcn、2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2) 2 Prcn、2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3) 4 Prcn、4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87%; 4) 4 Prcn、4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87%; 5) Prcn、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6) 2 Prcn、2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6%; 7) 4 Prcn、4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0%。 5.2.1.3 高温充放电性能 电池单体高温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98%; b) 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98%; c) 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2 T/FSYY 0023—2021 5.2.1.4 低温充放电性能 平 息 5.2.1.5 绝热温升 台 电池单体低温充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型电池单体低温充放电性能 1) 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80%; 2) 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75%; 3) 能量效率不小于 75%。 a) 功率型电池单体低温充放电性能 1) 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65%; 2) 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60%; 3) 能量效率不小于 75%。 应提供绝热条件下电池单体不同温度点对应的温升速率数据表,且应提供根据记录的试验数据作 出的温度—温升速率曲线。 5.2.1.6.1 室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信 5.2.1.6 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准 电池单体室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b)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c)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5.2.1.6.2 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体 5.2.1.7 储存性能 标 电池单体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b)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c)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团 电池单体储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b)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5.2.2 循环寿命 单体蓄电池按6.2.2的规定进行循环寿命试验时,单体蓄电池衰减到额定容量80%时,三元电池循环 次数应大于300次,磷酸铁锂电池循环次数应大于800次。 国 5.2.3 安全性能 5.2.3.1 过充电 全 将电池单体充电至电压达到充电终止电压的1.5倍或时间达到1 h,应不起火、不爆炸。 5.2.3.2 过放电 将电池单体放电至时间达到90 min或电压达到0 V,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2.3.3 短路 将电池单体正、负极经外部短路10 min,应不起火、不爆炸。 5.2.3.4 挤压 将电池单体挤压至电压达到0 V或变形量达到30%或挤压力达到(13 ±0.78) kN,应不起火、不爆炸。 3 T/FSYY 0023—2021 5.2.3.5 自由跌落 5.2.3.6 低气压 将电池单体在低气压环境中静置6 h,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2.3.7 加热 台 将电池单体的正极或负极端子朝下从1.5 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1次,应不起火、不爆炸。 平 将电池单体以5 ℃/min的速率由环境温度升至(130 ±2) ℃并保持30 min,应不起火、不爆炸。 5.2.3.8 热失控 息 触发电池单体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发生热失控。 蓄电池包性能 5.3.1 基本性能 信 5.3.1.1 室温放电容量 按6.3.1.1的规定进行室温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且不大于额定容量的110%。 5.3.1.2 1C1 放电容量 准 按6.3.1.2的规定进行2 I2 (A)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且不大于额定容量的110%。 5.3.1.3 高温放电容量 5.3.1.4 低温放电容量 标 按6.3.1.3的规定进行高温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98%,充放电能量效率应不 低于90%。 按6.3.1.4的规定进行低温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75%,充放电能量效率应不 低于75%。 体 5.3.1.5 荷电保持能力及荷电恢复能力 按6.3.1.5的规定进行荷电保持能力及荷电恢复能力试验后,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充、放电容量恢复率应不低于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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