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总经字〔2005〕133 号      关于印发《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现将《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签证索赔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 议,请及时反馈公司经营管理部。        二 OO 五年七月五日     抄送:公司领导(传) ,副总师、经理助理(传) ,公司机关各部门。   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办公室   2005 年 7 月 8 日印发  — 1 —  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确立并认真践行“经营项目”理念,提高企 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战略适应力,推进企业高效益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工程合同履约过程管理,规范二次经营管理, 进一步使项目办理签证索赔工作系统化和规范化,提高工程效 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加强全员签证索赔意识,熟悉并熟练掌握签证索赔 和处理签证索赔的方法与技巧,及时总结签证索赔工作经验,恰 当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签证索赔概念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 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或清单工程量、清 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 理的签证,承发包双方对此部分的确认,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 部分,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价款外 的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对原工程承发包合同 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合法凭据。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索赔是指承包商(项目)在合同实 — 2 —  施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 延期、额外费用增加,承包商(项目)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 求业主或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一)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 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二)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 合同价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项目)不应承担的 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第三章 导致签证索赔原因 第七条 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 的工作,司属各项目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 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 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 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效 益最大化。司属各项目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 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第八条 经常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一)工程设计的变更;  (二)施工条件的变化; (三)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四)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 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五)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 3 —  (六)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 入; (七)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 失。 第九条 经常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 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干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 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 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 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 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 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 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 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 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 4 —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 经理部;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进行图纸会审, 末及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 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 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 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 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 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 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 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 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 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 5 —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 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 机械台班费。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 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 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 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 不及时检查。  (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 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 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 所造成的损失;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 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 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 的额外费用;  — 6 —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 费用。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机会:  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2、 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 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 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 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 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 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 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 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1、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 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 认;  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 7 —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 通知;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 规定;  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 致索赔。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 涨而增加的费用。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 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 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1、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 等违约情况;  2、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 生的额外支出。  (十)工期索赔  — 8 —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预定 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 长,这样就要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工期索 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 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 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项目 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 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第四章 签证资料、索赔证据  第十条 签证资料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签证资料应当说明签证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发生的 时间地点、解决事件 的办法及最终处理的结果;  (二)签证资料上要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三)签证资料若提供的是复印件,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应 对复印件重新加盖印章,以重新确认复印件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 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 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证据部分包括该 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索赔 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 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 进行如下分类:  (一)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 9 —  (二)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三)各种会谈纪要;  (四)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五)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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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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