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琼环科字〔2023〕3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碳普惠机制建设与推广应用,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模 式,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海南省 碳达峰实施方案》关于“积极发挥碳普惠机制作用”的要求, 规范海南碳普惠机制建设与推广应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 生产生活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是指通过建立碳账户,以 商业激励和碳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绿色低碳行 为的正向引导机制。 第三条 碳账户是用户参与碳普惠机制的重要载体,通 过“海易办”平台进行注册,主要用于碳排放数据采集、碳足 迹核算、碳积分兑换和碳减排量交易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碳普惠机制的 实施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碳普惠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低碳 惠民、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海南相关法 律法规。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普惠监督和管理相 关工作,包括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碳减排 量和碳积分管理等。 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托“海易办”平台,负责建设并维护全 2 省统一的碳普惠管理系统。 运营主体负责碳普惠管理系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 构,开展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碳普惠项目 审核等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碳普惠机制建设与运 行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根据实 际情况与工作基础,探索开发各具特点的碳普惠应用程序, 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省大数据管理局综合评估后,科 学有序纳入“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 第九条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应对 气候变化与碳达峰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市县政府加强各自 领域及区域碳普惠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指导公众 和企业积极参与碳普惠应用实践。 第二章 低碳场景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碳场景是指具有一定公众基础 的低碳行为模式,如以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推广为重点 的绿色出行场景、以绿色消费为重点的低碳旅游场景等。 低碳场景创建与评价指南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低碳场景 创建与评价指南,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 3 造为低碳场景,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低碳场 景(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低碳场景创建申请 材料后,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并通过技术评估的 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运营主体负责采集管理低碳场景内公众授权 的低碳行为数据,纳入“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的低碳场景 单位应配合做好数据采集等场景管理工作,并确保低碳行 为数据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第三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核算特 定低碳情景下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规则。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 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方法学原则上应具有广泛公众基 础和数据支撑,并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价值。重点鼓励公众 低碳生活、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海洋碳汇、土壤碳汇、减 污降碳、适应气候的协同减缓效应等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 申报。 第十六条 对符合要求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者可向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附件 3)。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后,组织 4 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并通过技术评审的予以备案,并 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中公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内外自 愿减排交易市场要求开发碳普惠方法学,探索申报成为国 际或国家级自愿减排方法学。 第四章 碳积分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积分是指公众参加碳普惠获 得的回馈权益,积分值由个人减排量按照一定兑换规则进 行换算得出。 碳积分兑换规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负责实施,按规则将 碳积分发放至个人碳账户。 第十九条 在特定低碳场景下,个人低碳行为按照省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减排量,个人减 排量主要用于换算碳积分,换算为碳积分的减排量不可再 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个人碳账户中的碳积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5 年。“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不得擅自将个人碳账 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碳积分可用于兑换普惠商品或服务,不具 有货币属性,不得用于市场交易,已兑换的碳积分将自动 扣减。 5 第二十二条 探索将碳积分纳入金椰分平台信用指标, 公众持有的碳积分转换为金椰分,享受金椰分平台各项优 惠福利或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围绕免税、禁塑、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自贸港标志性项目,结合各类低碳应用场景,逐步拓展积 分兑换的商业机构规模与行业类别,丰富产品兑换类型, 强化普惠激励效果。 第五章 项目减排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碳减排量包括个人减排量与项目减排量, 最小单位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第二十五条 项目减排量是指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通过审核备案的减排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减排量主要来源于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海洋碳汇、建筑节能、工业降碳、农业与废弃物处 理领域甲烷减排等项目,以及根据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工 作实际,相关主管部门鼓励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减 排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 (二)项目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减排项目开发主体作为项目业主(以下简 称“项目业主”)参与碳普惠项目审核、备案、交易等活动。 6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减排量前,应当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 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报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应向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表(附 件 4)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机制、国内外其他碳普惠开发项目、绿色电力交 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三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碳普惠项目减排量 备案申请后,组织开展技术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备案, 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中公布,并将碳普惠项目减排量 发放至参与者的碳账户中。 第六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碳普惠交易主要以项目减排量和个人减排 量为交易产品,交易规则由省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牵头制 定,各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依职责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参 与,运营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个人减排量可通过运营主体进行出售交易 或自愿捐赠,交易收益由运营主体按照交易规则发放至个 人碳账户。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大型活动组织方和个人通过“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自愿购 7 买项目减排量或个人减排量,抵消碳足迹以实现碳中和, 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减排量交易需求通过“海易办”碳普惠 管理系统进行发布,交易价格可参照国家碳市场价格,由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购买申请见附件5),交易收益由运营 主体按照交易规则发放至项目业主碳账户。 第三十五条 运营主体通过“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对 经审核已用于交易的减排量予以注销,经报省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已经实施碳中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大型活动组织方和个人发放碳中和证 明。 第三十六条 鼓励按照碳普惠方法学科学申报项目减排 量,结合生态优势积极开发蓝碳绿碳产品,主动服务全省 碳普惠交易,创新基于碳汇资源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 制。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省大数据管理局 定期组织对“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营的监督检查,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个人数据采集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 “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应及时 向社会公布低碳场景清单、碳普惠方法学清单、项目减排 量备案等信息。 8 第三十九条 “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存在违 规处理减排数据、擅自转移或注销碳积分、泄漏用户相关 信息、减排量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碳普惠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开 发、碳普惠项目审核等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应优先从省 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存在 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意见,或者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 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 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审核的第三方机构, 存在出具虚假不实的碳普惠项目审定报告或核证报告,或 者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部分术语说明: (一)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 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 )、甲烷 (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 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9 (二)“海易办”: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信息化 建设“全省一盘棋 全岛同城化”理念,由省大数据管理局推 出的省级政务服务移动端,为个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 安全、可靠的“一站式”线上服务窗口。 (三)海洋碳汇:指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统所有生物碳 通量和存量,包括但不限于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 海藻、贝类及珊瑚礁的固碳过程、活动和机理。 (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分布在用户端的可再生能 源综合利用系统,如用户侧或配电网侧的小型风电、光伏 等发电系统。 (五)金椰分: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支持“优降简 免便惠”等多种应用场景,已在海南交通出行、医疗、贷款、 政务服务、消费等重点领域上线应用。 10 附 件 1. 低碳场景创建申请表 2. 海南省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函 3. 方法学编制大纲 4. 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5. 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申请表 11 附件1 低碳场景创建申请表 1.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社会信用代码 2.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邮箱 3.场景信息 场景类型 □绿色出行
【政策】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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