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军民融合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 发展试点示范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委军民融合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 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若干措 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3 年 3 月 2 日 湖北省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湖北省船舶绿色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重装 〔2022〕131 号)文件精神,落实湖北省推动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 范有关方案,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省级层面统筹国家、省军民融合发 展相关资金、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市 (州)、县(区)配套相关资金,创新相关支持措施,加快推动湖北省内液化 天然气(LNG)、电池、甲醇、氢燃料、混合动力等绿色动力船舶和智能船舶 的研发、设计、制造、应用及配套。 一、支持绿色智能船舶规模应用 1.支持船舶绿色动力技术应用,对省内新建、改造的绿色动力船舶并入籍 湖北的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照动力类型给予适当补 助;对省内船舶绿色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外部市场,按照交付的动力类 型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2.支持船舶智能技术应用,对使用自主操作、远程控制、智能航行、智能 船体、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智能货物管理、智能集成平台等智能技术的 湖北籍绿色动力船舶,按照智能化程度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委军民 融合办、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研发设计绿色智能内河船型,对纳入国家绿色智能 内河船型目录并实施建造的,适当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 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 加快省内江、河、湖、库绿色智能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充 (换)电基础设施、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对符合 规定的,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 5.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长江流域建设地下储气库、LNG 接收站、调峰储罐 等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氢能储存、加注设施,对在省内建设运营 LNG、氢能 加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企业,在岸线、码头、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责 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 6.支持船用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LNG 动力系统等技术集成和优化, 以及智能航行、智能机舱、高效节能电机、电力系统组网、船舶充(换)电、 船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储氢系统、加注系统等技术和装备研发,对符合条 件的,纳入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人 民政府) 7.支持船舶企事业单位组建绿色智能船舶相关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成立船舶电池动力产业技术研究院,各责任单 位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8.打造内河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集群,推动船用动力电池、电机、箱式电源 、 电池管理系统、充换电设备等上下游配套产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获批国家新型 工业化示范基地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的奖励。支持打造绿色智能 船舶制造业特色产业集群,重点在武汉、襄阳、宜昌、黄冈、荆门等地建设绿 色智能船舶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并根据基地相关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 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9.支持船舶企业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 全化管控,积极支持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参与竞争,对 择优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单个 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10.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围绕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攻克 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对获得省级揭榜挂帅的重点项目,按项目投入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1.鼓励各地制定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发展的资金、用地、人才以及新能 源补贴、技术研发、购船奖励、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出台水资 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扩大内河绿色智能船舶增量,优化压减传统燃油动力船舶 存量,原则上禁止在封闭水域新增非零排放经营性船舶。(责任单位:各市、 州人民政府) 12.发挥中央金融机构和湖北联投集团、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等投资平台及产 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研究设立船舶产业专项基金,开展船舶租 赁业务,支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链发展;对企业法人类基金管 理主体投资绿色智能船舶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省属国有企业在绿色智能船舶领域的研发费用全额视同利 润予以加回,对科技创新取得较大成果的,年度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 13.支持省内单位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绿色智能船舶领域相关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 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 14.优化船舶运营配套政策,对试点示范项目优先办理内河航道通航管理等 手续;对绿色智能船舶实行优先过闸、优先船检、快速船检政策。(责任单位: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15.探索气、油价格联动补贴方案,合理平衡船用 LNG、柴油价格水平; 规范船舶充换电设施服务等船舶供应服务费价格标准;鼓励错峰、储能用电。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6.畅通船舶领域企业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加强技能人才培训。(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政策 不重复享受,具体标准按有关实施细则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级有关 政策、绿色智能船舶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 整。本政策措施由省委军民融合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http://www.hbjmrh.gov.cn/gk/xxgk/zcfg/245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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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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