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 见》等有关要求,推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 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 、 循环发展,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 称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 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和产生的能量和物料,传递给其他 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 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 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及减少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组织 方式和发展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 — 3 — 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 准》(HJ274-2015,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并按 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应在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绿色低 碳技术转化应用、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 绩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立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示范园区的创建、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 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生态环境部科 技与财务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科学技术部成果转化与区 域创新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负责示范 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与办公室 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批准创建及其他建设相关管理 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 — 4 — 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 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商务、科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园区申报和创建 示范园区,应分别符合相应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建设和 运行工作。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注重过程、突出 实效、强化引领的原则。 重点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等各类国家级工业园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工业园区开展示范 园区创建活动。 第八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园区应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及其技术支撑报告(以下统称《建 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参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 指南》(HJ/T409-2007,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编写。对 照《标准》明确园区验收考核指标以及重点支撑项目,规划范围应 与园区管理范围一致。所有考核指标所需支撑数据,在《建设规 划》中需注明数据合法来源。 第九条 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 级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园 区创建申请材料。 创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创建申请。 (二)园区《建设规划》。 — 5 — (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有效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 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及环境国际公约,未发生严重 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重点排污单 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稳定排放达标;三是承诺 所有企业完成国家或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四是承诺具 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制度和 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 (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园区 规划范围且合法有效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查意见。 第十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 创建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对园区守法情况进 行核实,对创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规划》科学 性、目标可达性以及示范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证。 通过审查后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过调查核实相关举 报信息不属实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对符合创建要求且具备较好创建基础和突出示范意义的园区 择优发文批准其开展建设,并填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 工业园区)创建备案表》(附 1)报送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后的 建设规划由园区管委会将主要建设内容向社会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期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3 年。3 年内无 法完成建设任务可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1 年。园区在创建期 间未获得正式命名,不得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 — 6 — 区)”称号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在创建工作中,园区如发生园区名称、管理机构、 创建范围、考核指标、重点支撑项目变更等重大调整,园区管理 机构应在调整发生后 6 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地省级生态 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调整 事项情况、调整原因以及应对方案等。未及时报告的园区将不予 开展示范园区验收工作。省级生态环境、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认为调整对园区创建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应组织专家对调整内 容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要求园区修编《建设规划》或停止创建。 调整情况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领 导小组报备。 第十三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 创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省级生态环境部 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其创建活动并向领导小组报 备。 (一)园区发生环境违法事件或污染事件,引起公众大量集 中重复举报或负面舆情的。 (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报告的。 (三)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 7 — 第十五条 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达到《标准》 和规划目标的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写示范园区验收材 料。 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验收申请。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报告》 (以下简称《验收报告》)(提纲见附 2)。 (三)《验收报告》数据支撑材料电子版。 第十六条 验收材料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由省级生态环境 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园 区守法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达标情况、规划 目标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填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 业园区)验收申请表》(附 3),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和验 收材料。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分为现场技术核查和召开验收会两阶段。 办公室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核查组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 现场技术核查。技术核查内容为: (一)园区批准建设以来是否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次生的事件除外)。 (二)《标准》达标情况。 (三)《建设规划》实施和目标完成情况。 (四)园区创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 8 — (五)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六)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七)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办公室在技术核查结束后向园区反馈核查意见。 技术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园区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在 1 个月 内向办公室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材料以及对整改内容的说明。办公 室对通过技术核查的园区组织召开验收会,形成验收意见;未通 过技术核查的园区不予组织召开验收会。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等媒体公示通过验收、拟命名的园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 督。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示范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委 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 属实且导致示范园区建设验收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二十条 办公室将公示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领导小组审 定。通过的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获得命 名的园区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标牌规格(附 4)自行制作标牌。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规定审查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按照第十五条 规定向领导小组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期满 3 年未提出 验收申请或未提出延期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园区视为创建未完成, 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如继续创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 — 9 — 重新申请创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示范园区名单,通 报示范园区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获得命名的示范园区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园 区考核指标数据监测、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能源、 产业和运输结构优化、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双碳”目标管理平台 构建等有效措施不断提升生态工业发展水平,率先实施碳达峰碳 中和引领行动。 获得命名及批准建设的园区每年应对示范建设情况进行自评 价并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年度工作报 告》(提纲见附 5),于次年 6 月底前经省级审核后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建设规划》未期满的园区,发生建设范围、 主导产业结构等重大变化的,应开展《建设规划》修编工作,修 编后的《建设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论证,报送领导小组备案。《建设规划》期满的园区, 鼓励根据发展形势编制新一轮《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 自获得命名之日起,每 3 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重点对园区建设指标优化 提升情况、环境质量改善、减污降碳绩效、持续推进示范园区建 设成效、管理创新、示范引领作用等开展评价。 — 10 —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对减污降 碳显著、引领作用突出、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园区进行通报表扬; 对未达到要求的提出警告,限期不超过 1 年完成整改,整改完成 后由办公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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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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