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 建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文件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 建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福 建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闽工信装备〔2023〕9 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 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 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自 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电动福建”建设,指导支持“光储充检”新一代充 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相关装备推广应用,以适应快速增 — 1 — 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在总结试点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 上制定《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实施。“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 施处于创新推广阶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 反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 年 3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 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21-203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关于 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22〕80 号) 、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 办〔2016〕62 号),深化“电动福建”建设,指导支持“光储 充检”新一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相关装备推广应用, 以适应快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以《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 号)为基础,适用于福建 省行政区域内的“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 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内部采用直 流母线技术将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 统、动力电池在线检测系统和智慧能源管理云平台接入功能等集 成为一体的综合充电设施及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其中,光伏发 电系统是指在停车位上部建设或同一产权红线范围内接入的光 — 3 — 伏发电设施;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不小于 200 千瓦时;充电桩 的单桩最大充电功率不小于 180 千瓦,且具有电动汽车动力电池 检测功能(充电桩含主动检测硬件模块,具有较高电流和电压检 测精度,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绝缘、容量保持率、直流内阻、充电 电压误差、充电电流误差、SOC 误差、车辆接触器粘连、充电接 口温度、电池管理系统辅源功耗)。“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中同步建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上部光伏雨棚、休息室、公 共卫生间、便利店、户外导视牌等。 第二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四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全省、各设区市 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五条 将“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 调、全面推进。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工业与物流园区、景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商业地段等公共区域建 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光储充检” 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探索开展“光储充检”一体化试点应用, 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到 2025 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 200 个。 — 4 — 第三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 包等方式进行建设,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 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生产 企业参与“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中光伏发电系统、储能 电池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 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条 在下列三种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依法依 规同步建设有关配套设施: (一)在居民区、公共建筑的公共停车场具备建设“光储充 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 周边场地具备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施条件的; (三)新建公共停车场已同步规划建设“光储充检”配套设 施的。 第十一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 施时,应依法依规同步办理其配套设施相关手续。相关部门探索 并联审批等方式,优化“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审批流程,提 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施工必 — 5 — 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枪数量达到 24 个及以上的应配套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及便利店。休息室、公共 卫生间、便利店的占地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光储充检”充电基础 设施总占地面积的 15%。 第十四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的储能电池系统应具 备自动断电保护功能,且符合防火间距、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电 气安全距离等各类安全要求,确保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不对周 边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由其生产经营单位履 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 构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指导督 促“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所属行业领域的管理部门落实行业 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应当选用安全、稳定、 智能的储能电池系统。 第十七条 光伏雨棚的高度应控制在 2.5-5 米,满足相关车 辆停泊需求,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第四章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维护 第十八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预案、运营和 — 6 — 维护人员管理制度、设备巡检维护管理制度,运营和维护人员应 取得相关资质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配备与灾害类型 相适应且数量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开展设备巡检维护,及 时排除故障隐患,定期更换老旧设备,确保“光储充检”充电基 础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现 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 和《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38315 有关规定编制各类型应急预案(包括有针对性的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修订和开展消防培训,每半年至少 组织开展一次由单位负责人参与的应急演练和一次有针对性的 消防演练。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 时修订。 — 7 — 资料来源:http://gxt.fujian.gov.cn/zwgk/zfxxgk/fdzdgknr/gfxwj/202303/t20230317_6133004.htm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省高速集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 8 — 2023 年 3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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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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