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陕环发〔2023〕12 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市 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排 放单位: 为提升全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全面、公开、 透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碳排放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2 月 3 日 (12-21〔2023〕3 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我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确保碳排放数 据准确、全面、一致、可比、公开、透明。根据国家《碳排放权 交易管理办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全 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具 体包括: (一)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展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监测; (二)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展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活动; (三)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的碳排放数据报送活动; (四)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的核查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应严格依照国家和陕西 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应遵循完整 性、准确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碳排放核查、检测、咨询 等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 谨的原则,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客观、真实、规范。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职责做好全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以 及碳排放核查、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机构所开展的碳排放数据 监测和核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 室气体排放单位。 第二章 数据监测 第六条【数据监测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 行或委托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并对 数据质量实施全流程管理。包括: (一)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测量仪表、空间场所和 人员; (二)开展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测量仪表定期校准维护,并记 录存档; (三)建立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记录和保存制度。 第七条【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定】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行业温室 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等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编制企业碳排 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与实际排放、计量监测等情况相适应。 包括: (一)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二)数据监测主体基本概况,包括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主要 经营活动、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等内容; (三)数据监测责任部门和管理职责; (四)数据监测的边界,主要排放设施或环节; (五)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六)监测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位置、测量频次、 精度和校准频次等; (七)监测数据的记录形式及频次; (八)监测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九)数据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订】重点排放单位涉及以下情况时 应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更 好地满足核算要求。包括: (一)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未包括的新 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排放; (二)变更测量仪器和方法; (三)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四)变更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可提高数据准确度; (五)发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核算指南 及其他相关要求; (六)生态环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第九条【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数据 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碳排放的测量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监测主体基本情况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描述一致; (二)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的核算边 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三)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以及相关数据能够按照数据质量 控制计划实施监测; (四)测量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符合国家、 地区计量法规或标准的要求,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指南或 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五)测量结果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六)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七)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有效实施。 第十条【数据自行监测】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开展活动数据和排放 因子监测活动时,应确保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和记录 频次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以及主要 生产数据月度报表制度。 台账应记录原始数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以及填报台账的 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各类台账记录应由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 审核签字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须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按时通过全国 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平台填报台账和原始记录,完成月度信息 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对采样、制样和化验以及其他重要的数据 监测环节可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保存原始记录备查。相关支 撑材料应至少保存六年,确保碳排放相关数据可被追溯。 第十一条【数据委托检测】重点排放单位委托开展活动数据和排 放因子监测活动时,应确保被委托的检测机构通过 CMA 认定, 且认定项包括委托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应盖有 CMA 标识章。检 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 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 果。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检测报告应载明收到样品时间、样品对应的月份、样品 测试标准、收到样品重量、样品测试结果对应的状态等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保留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 查,包括但不限于采样记录、制样记录、送检记录、样品邮寄单据、 检测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支撑材料应至少保存六年。 采样人员对样品代表性负责,制样人员对样品符合性负责,送样人 员对样品时效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数据自行监测的重点排放单位应积极改 进自有实验室管理,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5)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计量溯源 性等资源要求的规定,确保采样、制样、检测、记录和报告等试 验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一)人员:应行为公正、有能力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开 展实验室活动。实验室应将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形 成文件,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要求等; (二)设施和环境条件: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实验室活动,不 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实验室应将从事实验室活动所必需 的设施及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当有关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 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检测、 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三)设备:实验室应配备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设备,包 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 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用于测量的设备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 确度和测量不确定度,以提供有效结果; (四)计量溯源性:实验室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校准链,将 测量结果与适当的参考对象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 源性。 第三章 排放量核算与报告 第十三条【活动数据获取】活动数据的获取应根据能源或原材料 实际消耗的测量值来确定,并符合选定的核算方法的要求。数据 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核算年度获取的优先序不应 降低: (一)原始数据:指直接计量、监测获得的数据,如生产系统记 录的计量数据; (二)二次数据:指通过原始数据计算获得的数据,如根据购买 量及库存变化确定的数据; (三)替代数据:如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 第十四条【排放因子获取】排放因子的获取应优先选取符合核算 方法要求的实测值,可自行监测或委托外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 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时效性、检测频次及检测方 法等符合核算指南要求。在获取排放因子时,应考虑数据来源明 确,有公信力、适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 在之后各核算年度获取的优先序原则上不应降低: (一)实测值或测算值,包括直接测量或化验、能量平衡、物料 平衡等方法得到的排放因子或相关参数值; (二)缺省值,采用相关核算指南或文件中提供的排放因子。 第十五条【碳排放量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应满足生态 环境部发布的核算指南及其他相关要求,对前述要求未覆盖的, 可选定能够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的行业核算方法。核 算过程包括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数据、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 据、分别计算各排放源排放量、汇总计算排放量等。选择核算方 法参考的因素包括: (一)符合行业碳排放特征; (二)核算结果的数据准确度要求; (三)可获得的计算用数据情况; (四)排放源的可识别程度。 第十六条【报告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时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 平台完成报告及支撑材料报送。 第四章 排放核查 第十七条【排放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为重点排放 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碳核查服务。 第十八条【核查程序】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 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 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组应至少由 3 人组成,现场 核查组成员原则上应为核查技术工作组的成员。现场核查需采用 以下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 (一)查:查阅相关文件和信息,包括原始凭证、台账、报表、 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 (二)问: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应多采用开放式提问,获取更多 关于核算边界、排放源、数据监测以及核算过程等信息; (三)看:查看现场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运行,包括现场观察 核算边界、排放设施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源的种类以及监测设备的 安装、校准和维护情况等; (四)验:通过重复计算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或通过抽取样 本、重复测试确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等。 第二十条【核查人员要求】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业 务人

docx文档 【政策】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双碳政策标准 > 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 地方政策 > 文档预览
16 页 0 下载 169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5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5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本文档由 2023-08-28 13:52:20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