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 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 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 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 县。   第三条(发展目标)   建设示范区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 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 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 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人 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 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 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 工作。   市和青浦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 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推进路径和机制)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 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 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 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第六条(改革与推广)   本市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本市支持在示范区集 中落实、率先突破。本市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 本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考核奖励)   本市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八条(理事会)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 的决策平台,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 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 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关 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九条(执委会)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 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 备案管理;   (三)联合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四)根据授权、委托等承担其他职能。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 政策、措施。   第十条(政府间协议)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 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项,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 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 规定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及效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 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区域合作)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对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 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共同管理。   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吴江区、 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区域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委托和授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 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跨区域许可)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市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 内,可以依法委托江苏省或者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行政机关 分别实施的,本市可以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 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专业机构)   本市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 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   第十五条(干部人才)   执委会在本市选聘的干部,纳入本市干部选用、比选范围。   本市支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执委会选用优秀干部人 才。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   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 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 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 管理。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 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由本市有关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 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或者共同报批。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由执委会联合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青浦区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符合示范区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示范区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规划管理)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 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 动区。   执委会在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规划 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国土用途管制)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 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   本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涉及水乡客厅等重点区 域内项目、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 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和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划等,指导青浦区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利用)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本市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 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 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 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目录。   执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 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 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四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 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 体化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推进跨区域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 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和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交线路跨区域联通。第 四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三统一制度)   本市应当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推进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探索制定 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区域 统一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平台,推动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信息互通、结 果互认;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 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市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制度等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跨界水体联保共治)   本市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 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 水体联保共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八条(固废联防联控)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 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探索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十九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本市支持示范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 持力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 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 制的示范基地。   第三十条(降碳减排)   本市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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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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