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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滨海湾发〔2023〕30 号 关于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 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办(局)、中心、分局,控股公司: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业 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 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 动滨海湾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 流储能产业中心,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 《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 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从事新型 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办法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 电磁储能为主的储能产业(抽水蓄能除外),包括储能电池、储 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 收利用等领域。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 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核心技术研发和数字能源等领域。 第二条 【龙头企业招引扶持】 (一)项目投资奖励。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 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投资规模在 5 亿元以 —2— 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 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迁入的新型储能企业,自投产 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25%, 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 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储能产品展销生态搭建扶持】 (一)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构建“滨 海湾展销+大湾区制造+海内外市场”为核心的储能产品产销体 系,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储能展示中心,针对工商业储 能、家庭储能、便携式储能等终端产品打造一站式、多领域、 全产业链的商贸采购对接交流平台,对入驻企业最高可按照实 际支付租金的 50%且不高于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依托 产业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开展储能终端产品贸易的新型储能企 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 70%且不高于 70 元/平方米的 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二)支持储能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 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定期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 —3— 式积极推介滨海湾储能品牌。对参加境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储 能企业,在国家、省、市各级政策资助基础上,按境外展实缴 展位费的 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 3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充资 助,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 第四条 【数字能源高地建设扶持】 (一)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减碳降碳。优化能源管理整体解 决方案,革新数字化能源托管模式,助力能源消费端节能降耗 提质增效,支撑构建灵活互动、开放共享的综合能源创新服务 体系。鼓励充换电站、建筑空调、5G 通信基站、大数据中心、 专用配电房等加装边缘控制终端,建设能源在线监测与运行管 理系统。对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能力且符合相关标准的 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 (二)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稳步拓宽电网侧先进储能 项目示范应用,鼓励电网企业在新区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 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 多元化应用,推动新区企业在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 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电站。对新型储能示 范项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 0.2 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 3 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按项目实 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 —4— 第五条【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 (一)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针对储能产业前沿重点领 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 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研发项目符合《东 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 按 1:1 予以额外补助,单个项目各级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布局建设储能创新载体。鼓励从事新型储能产业生 产研发的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在新 区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储能研 发机构,按不高于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 20%,连 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创新载体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储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支持建设共性技术 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检验检 测认证机构落户新区,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检 验检测认证机构,按不高于该机构设立后实际建设投入的 20%,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 品开展产品认证,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 —5— 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 5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 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储能产业园区建设扶持】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 建设先进储能研发制造园区,持续推动产业园区能级提升。对 新区范围内新型储能企业入驻的产业园区,入驻后年产值规模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产 业园区运营主体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产值规模(营 业收入)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第八条 【优质储能产业空间供给扶持】 (一)实行新型储能企业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由新区 选取合适地块作为试点项目用地,按照东莞市高品质、低成本 产业空间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政策条件的开发主体承 建运营,按“总成本+微利”模式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 进行分割销售或租赁。 (二)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 赁产业用房的,每年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年租金总额的 50%给 予租房补助,最高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每月 50 元,每家企业每 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产业用房 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储能人才配套扶持】 (一)支持引进新型储能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对重点储能 —6— 企业在东莞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最高 2000 元给予租房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 5 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 人数不超过 10 人,每人获得市、新区两级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 际租房支出。属于国家、省认定的储能技术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的,经企业推荐,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可享受科研、创业、 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 每年最高可获 100 万元的奖励。 (二)高管个人所得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 中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 5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 人年所得税超出 15%的部分,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人累计补 助不超过 3 年。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以国家、省、 市财政资金下拨文件为准。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 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 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 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 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 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各级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事项实际总投 入的 75%。同一主体在新区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 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 —7— 承担。 (二)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 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 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励 企业(项目)数量以及最终奖励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 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 扶持。 (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经济部门的监 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 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 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 以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合 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BHWDR-2023-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8—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政策】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_41481524112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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