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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 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 〔2022〕19 号),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应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电源、 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 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条 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 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 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原则上年总用电量不少于 3 亿千瓦时,可分期分批投产,须在 申报方案中明确分期分批投产方案。 —1— 第五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 模 15%(4 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 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 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第六条 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 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 第七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 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 见。 第八条 新能源部分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 风弃光,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 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 第十条 新能源应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与公用电网的联络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项目投资 —2— 主体建设,经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双方协商同意,可适时 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十一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须同步建设调控平台,作 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按 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 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 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 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 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公用电网有权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作为地区应急资源,为公用电网提供支撑,源网荷储一体化 项目要予以配合。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 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3— 第十六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 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十七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 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批复要求及时核准(备 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工程。新增负荷项目要及时办理前期 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 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方 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并网,并报自治区能 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批复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 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新增负荷分期投产的,配套 新能源应按对应规模分期并网。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要求及 验收意见并网一体化项目,签订一体化项目调度协议。 —4—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要提前制定预案,当源网荷储一体化 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须引进新的负荷、新 建调峰能力,确保不低于申报水平。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 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 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 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 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5—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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