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 为持续推动全市能源结构绿色、稳定、可持续化发展, 平湖市发改局起草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自即日起公开征求 意见,期限 7 个工作日(即 5 月 15 日至 23 日)。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 路 380 号发改局能源科 537 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 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向市发改局能源科(电话 85630537)反 馈。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5 月 15 日 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我市清洁低 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持续推动全市能源绿色低碳 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 能源〔2021〕152 号)、《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 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2〕6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分布式发电可持续发展 重点推进工业领域企业屋顶光伏应用覆盖,补齐公共 建筑、院校、医院、商业、农业、交通等领域光伏应用发 展短板,推动分散式风机落地建设,探索“农光互补”等项 目建设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大居民 光伏集中连片开发力度。对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 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补贴 政策支持。 (一)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 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村社区、景区、车 站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 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5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 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2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 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 1 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分散式风机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 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5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鼓励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有效调峰作用的新型储能及 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以试点示范带动储能高质量发 展,重点突破电网侧和园区共享储能,科学引导用户侧储能 发展。 (六)对企业投资经备案,且容量 1MW 及以上具有示 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平湖 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实际设备 投资总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500 万元。 三、支持空调柔性负荷调控 鼓励公共机构和商业等领域开展空调负荷柔性聚合调控 改造,扩大“虚拟电厂”聚合的负荷总量,提升全市柔性负荷调 控能力。 (七)对安装空调智能控制设备的单位实施一次性安装 补贴,根据柔性最大可调节能力(以中央空调制热<制冷> 总功率*20%计算)按 50 元/千瓦进行补贴。 四、支持智慧楼宇改造 打造平湖市智慧楼宇示范应用,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 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服务模式在城市楼宇的应用。 (八)对既有建筑的智慧楼宇改造项目经平湖市电力 负荷管理中心审核,达到智慧楼宇节能模式要求,且全量 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 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20 万 元。 五、支持公用充电桩设施建设 完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布局规划,科学 布点公用充电设施。 (九)对符合规划建设的公用充电桩按额定充电功率 400/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单个桩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 六、相关要求 (十)以上政策除第九条外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在我市 (不含嘉兴港区)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 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市成立运维平台或委托符合资质 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负责运维。 (十一)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 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安装 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 上报市发改局备案。 (十二)严格把控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 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 17%以上,单晶硅须达到 20%以上;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 10 年及以上设 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用锂电池 的新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交流侧效率不低于 85%、放电深度不低于 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 90%、 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6000 次。 (十三)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 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审核。 (十四)统筹差别化电价、用能权交易、上级补助等 资金,用于能源绿色低碳发展项目补助,如有缺口由市财 政资金补充。 (十五)本政策意见涉及补助项目范围为: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竣工或投产的绿色 低碳能源项目。光伏项目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的, 仍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21〕67 号)。本 政策意见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 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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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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