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 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 展,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 (以下简 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 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 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新型储 能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力辅助服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 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设施,促进新型储能为电力系 统运行提供调频、调峰、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按各自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加强 对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监管,保障社会化资本投资的储能电站 得到公平调度,具有同等权益和相当的利用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 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 5 兆瓦/1 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储 —1— 能电站(以下简称“独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飞轮、 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 独立储能电站是指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以独立市场主体 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 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 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 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技术标准及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 运行的调度机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调 用标准,明确相关并网要求和管理流程,为独立储能电站纳 入“两个细则”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电 力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合理调用储能资源。坚持以市场化方式 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方向。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配建储能, 尤其是新能源配建储能,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科学调度机制, 项目业主要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储能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燃煤发电等其他类型电源的配建储能,参照上述 要求执行,进一步提升储能利用水平。 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达 到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参 与系统运行。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 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调度运行和市场模式。 第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 —2— 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独立储能电站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 估和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 负责对调管范围内独立储能电站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 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补偿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 网企业和独立储能电站披露考核补偿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 经营区域内独立储能电站考核与补偿结果进行结算。 第二章 并网运行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37 号)要求,积极参加国家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 台建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有关工作。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 指导和协调,独立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并网 运行管理工作。独立储能电站、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 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独立储能电站其他安全管理要求参照《南方区域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 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在并网前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和并 网调度协议,无协议(合同)独立储能电站不得并网运行。 相关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关系并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在并 —3— 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 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要求, 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实际情况需要明确 相关并网管理制度流程、协议(合同)签订规范和时限要求, 相关管理制度和协议(合同)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 报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 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当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 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 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对独立储能电站进行 考核。 1.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 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每次按 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3.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向 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装机容量×1小 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延误处理的,每次按装机容量×2小时 的标准进行考核。 4.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 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装 —4— 机容量×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5.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每次 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装 机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6.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 度纪律的事项,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 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装机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 行考核。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独立储能电站日调度计划曲 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独立储能电站日调度计划曲线 为下一日计划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 为机组计划出力,一日的时间(24h)平均分为 96 个时段, 每个时段 15 分钟,起始点为“l(对应时刻为 00:00)”,终止 为“96(对应时刻为 23:45)”。 每一分钟计划出力由调度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 插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 i 分钟的计划出力为: Pi Pn i Pn1 Pn 15 其中, Pn 为 96 点计划曲线上某 15 分钟整点的出力、 Pn 1 为 96 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 15 分钟整点出力、 i 取值为 0~ 14。 第十四条 调度计划曲线应按以下要求传送: (一)独立储能电站于当日 11:00 前申报下一日充放电 需求曲线,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出力默认为当 前最高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的 21:00 前,将下一 —5— 日的调度计划曲线送达独立储能电站指定的接收装置。 (二)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调度计划曲线 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送到独立储能电站指定的接收装置 上,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调度电话或符合安全要求的通信手 段将发电计划指令下达至独立储能电站。 (三)电力调度机构、独立储能电站的有关人员应积极 配合,相互协作,以确保调度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 第十五条 值班调度员有权按规定修改日调度计划曲线, 修改后的日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 30 分钟下达给独立储能电 站,不足 30 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 30 分钟内 免除调度计划曲线考核。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的每时 段独立储能电站实际电量(实际发电或用电积分电量)与下 达的对应时段计划电量(计划发电或用电积分电量)进行比 较,统计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对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 偏差率或负偏差率的,按《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 细则》附录 1 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独立储能电站允许电量偏差率为±5%。 第十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豁免调 度计划曲线考核: (一)电网原因停电。 (二)调度机构下达调度计划曲线 30 分钟内。 (三)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变动率超出独立储能电站可 调节范围。 (四)执行 AGC 命令期间。 —6— (五)调度许可的调整范围内。 (六)其他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考核。 第十八条 独立储能电站因继电保护、安自装置动作等 原因解列后,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自行并网,查明原因后须 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并网。违反上述 规定的,每次按全站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在与 主网解列的孤网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全站装机容量×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独立储能电站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 计为不合格时间;合格时间与场站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 计为电压合格率。独立储能电站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 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 或电压值偏差的±4%为标准。 (一)电压合格率以 99.9%为基准,每降低 0.05 个百分 点,按当月装机容量×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全站停电期间,免予考核。 (三)非独立储能电站自身原因造成的母线电压不合格 的,该时段免予考核。 (四)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 ×2.5 小时。 第三节 检修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一次设备(含 线路)计划检修,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安排,如电 网一次设备(含线路)检修影响独立储能电站运行或检修的, —7— 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通知相关独立储能电站。电力调度机构 安排电网一次设备(含线路)检修计划应尽可能与独立储能 电站检修配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管范围内继电 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通信、调频、调压 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独立储能电站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 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 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独立储能电站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调度管 理规程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电力调度机 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独立储能电站设备检修计划。 (一)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双方应严格执行。 (二)独立储能电站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 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 发电侧独立储能电站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 更的,应及时通知该独立储能电站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 明原因。 (三)因电网原因需变更独立储能电站检修计划的,包 括独立储能电站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 电网应提前与独立储能电站协商。 第二十三条 独立储能电站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工作由 于独立储能电站主体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
《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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