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 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实现电源清洁化、电网 智能化和社会电气化“三个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 号),结 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 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忠实践行“八八 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聚力推进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加快 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 一步提升新型储能与源网荷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 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21-2023 年,全省建成并网 100 万千瓦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十四五” 力争实现 200 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发展目标。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 相适应,重点支持集中式较大规模(容量不低于 5 万千瓦)和分布式平台聚 合(容量不低于 1 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持及 调峰能力。鼓励探索开展储氢、熔盐储能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应用。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项目规划 1.规范规划管理。研究编制新型储能专项规划,明确全省新型储能发展 目标、总体布局和重点任务等。加强与全省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发展 规划的衔接,结合系统实际需求,提出新型储能的合理配置的规模、节点, 引导在电力负荷峰谷差大、系统消纳能力薄弱、改造成本高等区域建设新型 储能项目。 2.完善项目管理。本地区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根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 省级电力电网规划、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等,实施县(市、区)属地备案管理, 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 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 主要功能、应急处置等)、项目总投资额等。独立储能项目备案时需明确项 目类型(电源侧、电网侧或用户侧)。编制出台新型储能管理办法,研究确 定各类新型储能并网接入、运行等管理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电网、 用户电力设施管理规定,纳入全省电力运行统一管理。 3.明确参数标准。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 10 年及以上设置, 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发挥调峰作用的新建储能示范项目, 接入电压等级为 10kV 及以上,功率不低于 5 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 时间不低于 2 小时。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储能示范项目,单体功率不低于 1.8 万千瓦,综合调节性能指标 Kpd 值不低于 0.9。采用锂电池的新建电化学储 能电站,原则上交流侧效率不低于 85%、放电深度不低于 90%、电站可用率 不低于 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6000 次;其他形式储能电站,按照“一事 一议”原则确定。 (二)开展项目示范 4.有序开展电源侧储能建设。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 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 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 (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 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 5.大力发展电网侧储能建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为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 力、延缓输配电扩容升级,围绕电源、负荷两方面需求,投资建设一批电网 侧储能,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急供电保障等能力。未纳入输配电 价核价的已建、新建电网侧储能项目,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国家相关政策 调整后,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6.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建设。鼓励企业用户或综合能源服务商根据用户 负荷特性自主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 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大力推进 5G 基站、数据中心、充电设施(换电站) 、 电动汽车等储能多元化应用。推动储能应用与电网协同发展,探索运用数字 化技术对分布式储能设施开展平台聚合,鼓励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新业态 发展,充分发挥灵活、可调性储能资源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衡作用。 7.着力推动独立储能建设。研究利用淘汰或退役电源、变电站既有线路 和设施建设独立储能电站。鼓励电源、电网、用户侧租赁或购买独立储能设 施提供的储能服务。 (三)完善制度支撑 8.优化调度运行机制。支持符合相关要求和条件的示范项目优先接入、 优先调度、优先消纳。在科学调用前提下,重点保障调峰项目发挥调峰作用 (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 9.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支持新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 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推动储能逐步通过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制定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指南,确定新型储能参与中长期、现货等电 能量市场,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的技术标准、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 制等。 10.强化资金支持。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 营。过渡期间,调峰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给予容量补偿, 补偿标准逐年退坡,补贴期暂定 3 年(按 200 元、180 元、170 元/千瓦·年 退坡)。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示范项目,Kpd 值>0.9 的按储能容量每月给予 20 万千瓦时/兆瓦调频奖励一定用煤量指标。鼓励各地创新新型储能发展商 业模式、研究出台各类资金支持政策。金融投资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绿色融 资支持,鼓励引导产业资金注入产业,采用多种手段保障资金需求。 11.优化充电损耗计量。非市场情况下,调峰项目的充放电损耗电量暂 纳入全省电网线损统计范畴。火储调频项目损耗部分参照厂用电管理但统计 上不计入厂用电。 12.完善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储能设施检测认证、质量监管和 环保监督等相关标准体系,研究储能应用风险、使用规范,制定储能应急管 理、环保等标准,强化储能设施全寿命周期监管。研究建立新型储能项目监 测平台和评价中心,开展数字化监督管理,对储能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实现对储能项目运营情况的全方位监督、评价。 13.加强安全风险防范。联合相关部门明确新型储能产业链各环节安全 责任主体,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四)协同产业发展 14.增强储能产业发展能力。加大科研经费投入,优先支持储能产业技 术研发,积极筹建国家级储能实验室,申报国家级试点示范。支持储能电池 相关生产企业技术攻关和改造,提升产品性能、扩大产能规模。鼓励和支持 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储能创新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 新平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推动产学研合作发展,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高新技术认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落实相应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5.加强储能全产业链建设。加强省内储能制造企业与新能源储能项目 对接,促成一批产业上下游战略合作,大力推广储能应用,以示范项目带动 形成全省储能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储能集成、运行检测全产业链,重点培 育杭州、湖州等新型储能产业基地,提高新型储能产业整体质量和效益,推 动我省储能商业化应用的加快发展。 政策实施期间,若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储能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 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加 强示范项目规划与省内各相关规划衔接;组织电源、电网、用户及咨询机构 等,共同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研究论证、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等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梳理明确一批储能重点示范项目清单,加大对其前 期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确保示范项目按期落地、发挥成效。电网企业 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原则,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 服务。 (三)强化要素保障。鼓励支持社会各类主体参与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不 断推进电力现货(辅助)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强化土地、 能耗等要素保障,对示范项目建设用地、用能指标给予支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新型储能项目进行验收、检查,省能源 主管部门联合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建立项目规划编制、备案、建设、并网 和调度运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及扶持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充 分发挥示范应用作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1 年 11 月 3 日 资料来源:http://fzggw.zj.gov.cn/art/2021/11/9/art_1229123351_237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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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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