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 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 展,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 (以下简 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 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 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新型储 能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力辅助服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 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设施,促进新型储能为电力系 统运行提供调频、调峰、调压等辅助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 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 10 兆瓦/1 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 储能电站(以下简称“独立储能电站”) 。其他新型储能(飞 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参照执行。 — 1 — 独立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 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 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 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 储能电站。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 准的要求,制定相关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调用标准,明确相 关并网要求和管理流程,为独立储能电站纳入“两个细则” 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 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独立储能电站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 估和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 负责对调管范围内独立储能电站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 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补偿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 网企业和独立储能电站披露考核补偿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 经营区域内独立储能电站考核与补偿结果进行结算。并入地 方电网的独立储能电站的考核与补偿结算有关规定可由省 级电网企业会同地方电网企业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报能源 监管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 指导和协调,独立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并网 运行管理工作。独立储能电站、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 — 2 —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 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 求,严格执行项目安全、消防、防爆、环保等管理程序,加 强运行维护,保证电站安全可靠运行,若发生独立储能电站 安全事故,每次按全站装机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独立储能电站其他安全管理要求参照《南方区域电力并 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二、并网运行管理 (一)并网管理 第八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 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在并网前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和并 网调度协议,无协议(合同)独立储能电站不得并网运行。 相关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关系并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在并 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 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国 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实际情况需要明确相关协 议(合同)签订要求和流程,协议(合同)报能源监管机构 备案。 (二)信息报送管理 第九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 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 按装机容量×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调度纪律管理 — 3 — 第十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 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 按装机容量×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对独立储能电站进行 考核。 1.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装机容量 ×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每次 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3.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 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延误处理的,每次按装机容量×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4.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 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装 机容量×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5.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每次 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装 机容量×3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6.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 度纪律的事项,情节较轻的每次按 5 万千瓦时至 50 万千瓦 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情节较重的,每次 按 50 万千瓦时至 500 万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接危及 电网安全运行,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按 1000 万千瓦时的标准 — 4 — 进行考核。 (四)调度计划曲线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独立储能电站日调度计划曲 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独立储能电站日调度计划曲线 为下一日计划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 为机组计划出力,一日的时间(24h)平均分为 96 个时段, 每个时段 15 分钟,起始点为“l(对应时刻为 00:15)”,终止 为“96(对应时刻为 24:00)”。 每一分钟计划出力由调度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 插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 i 分钟的计划出力为: Pi  Pn  i  Pn1  Pn  15 其中, Pn 为 96 点计划曲线上某 15 分钟整点的出力、 Pn 1 为 96 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 15 分钟整点出力、 i 取值为 0~ 14。 第十二条 调度计划曲线应按以下要求传送: 1.独立储能电站于当日 11:00 前申报下一日可调出力上 限,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出力默认为当前最高 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的 21:00 前,将下一日的调 度计划曲线送达独立储能电站指定的接收装置。 2.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调度计划曲线无法 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送到独立储能电站指定的接收装置上,电 力调度机构应通过调度电话或符合安全要求的通信手段将 发电计划指令下达至独立储能电站。 3.电力调度机构、独立储能电站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 5 — 相互协作,以确保调度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 第十三条 值班调度员有权按规定修改日调度计划曲线, 修改后的日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 30 分钟下达给独立储能电 站,不足 30 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 30 分钟内 免除调度计划曲线考核。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的每时 段独立储能电站实际电量(实际发电或用电积分电量)与下 达的对应时段计划电量(计划发电或用电积分电量)进行比 较,统计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对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 偏差率或负偏差率的,按《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 细则》附录 1 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独立储能电站允许电量偏差率为±2.5%。 第十五条 独立储能电站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豁免调 度计划曲线考核: 1.电网原因停电。 2.调度机构下达调度计划曲线 30 分钟内。 3.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变动率超出独立储能电站可调节 范围。 4.其他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考核。 (五)非计划脱网管理 第十六条 独立储能电站因继电保护、安自装置动作等 原因解列后,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自行并网,查明原因后须 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并网。违反上述 规定的,每次按全站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在与 主网解列的孤网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全站装机容量×2 — 6 —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因独立储能电站自身原因造成电站脱网总容 量超过全站装机容量 30%的,每次按全站装机容量×2 小时的 标准进行考核。 (六)电压曲线管理 第十八条 独立储能电站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 计为不合格时间;合格时间与场站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 计为电压合格率。独立储能电站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 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 或电压值偏差的±4%为标准。 1.电压合格率以 99.9%为基准,每降低 0.05 个百分点, 按当月装机容量×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全站停电期间,免予考核。 3.非独立储能电站自身原因造成的母线电压不合格的, 该时段免予考核。 4.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2.5 小时。 三、检修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一次设备(含 线路)计划检修,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安排,如电 网一次设备(含线路)检修影响独立储能电站运行或检修的, 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通知相关独立储能电站。电力调度机构 安排电网一次设备(含线路)检修计划应尽可能与独立储能 电站检修配合进行。 — 7 —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管范围内继电保 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通信、调频、调压等 二次设备的检修。独立储能电站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 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 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 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独立储能电站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调度管 理规程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电力调度机 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独立储能电站设备检修计划。 1.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双方应严格执行。 2.独立储能电站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 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发电 侧独立储能电站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的, 应及时通知该独立储能电站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 3.因电网原因需变更独立储能电站检修计划的,包括独 立储能电站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 应提前与独立储能电站协商。 第二十二条 独立储能电站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工作由 于独立储能电站主体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按 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 2 次(不含 2 次)。 3.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沟通,擅自 — 8 — 增加工作内容,造成无法按期送电。 4.因独立储能电站自身原因,导致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 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由于独立储能电站自身原因造成独立储能电站输变电 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

pdf文档 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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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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