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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672/2023-00214 分 类 应对气候变化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3-07-17 文 号 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 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 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 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 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 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 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 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 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 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 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 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 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 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 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 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 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 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 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 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 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 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 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 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 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 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 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 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 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 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仅打印内容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部门 链接 : 全国人大 网站声明 全国政协 国家监察委员会 网站地图 部系统门户网站群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无障碍APP安卓版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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