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易〔2022〕15 号附件 南方区域 绿色电力交易规则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市场成员....................................................................................... 3 第三章 注册登记....................................................................................... 4 第四章 绿色电力交易............................................................................... 5 第五章 交易执行..................................................................................... 10 第六章 计量..............................................................................................11 第七章 结算..............................................................................................12 第八章 绿证管理..................................................................................... 14 第九章 市场服务..................................................................................... 16 第十章 附则..............................................................................................16 南方区域 绿色电力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 的战略部署,在南方区域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 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参与 电力市场交易,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引导绿色电力消费,加快绿色能源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 交易基本规则》《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等 有关规则和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南方区域是指广东、广西、云南、贵 州、海南等五省区,所称绿色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 力交易按以下定义。 (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 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 绿色电力范围可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水电发电企业上网 电量。 (二)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按照国家 相关管理规定,依据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上网电量,通过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颁发的具有 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1 (三)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绿色电 力发电企业依据规则同步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绿证认购 交易的过程。在绿色电力供应范围内,电力用户与绿色电力 发电企业建立认购关系,选择通过电网企业供电或代理购电 的方式获得绿色电力,属于绿色电力交易范畴。 第三条 南方区域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应遵循“绿色低碳、 安全可靠、共享联动、自愿参与、试点先行”的总体原则。 (一)绿色低碳。充分满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 公司主动购买绿色电力的市场需要,逐步建立风电、光伏等 绿色电力参与市场的长效机制,探索拓展绿色电力覆盖范畴, 保障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执行和结算方面的优先地位。 (二)安全可靠。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充分考虑绿 色电力的物理特性,科学设计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确保市场 交易条件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三)共享联动。政策激励和市场引导共同作用,发电、 输电、售电、用电联动,绿色电力交易与现有电力交易、权 证交易充分衔接,引导社会主动消费绿色电力。 (四)自愿参与。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发 电企业选择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后,还有能力参与其他电力交 易或绿证交易时,其他交易不受影响。 (五)试点先行。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组织有代表意义 的市场主体先行先试,试点开展绿色电力交易。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内试点开展的绿色电力 交易。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 2 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 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 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市场 运营机构。按照市场角色分为售电主体、购电主体、输电主 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第六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主体主要是符合绿证 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主要 是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售电主 体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 发电企业。 第七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购电主体是电力用户或售 电公司,其中,售电公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应与有绿色电 力需求的零售用户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电网企业落实国家 保障性收购或代理购电政策的,可以作为购售电主体参与绿 色电力交易。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 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第八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输电主体为各省区省级电 网企业,跨区跨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的,输电主体还包括南 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电网企业应为绿色电力交易提供公 平的报装、计量、抄表、结算和收费等服务。 第九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 3 组织和管理,负责南方区域绿证的划转、注销和交易等工作, 负责组织为南方区域市场主体提供绿色电力查证服务。南方 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开展绿色电力交易。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安 全约束条件,开展安全校核,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先执行 绿色电力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南方区域 绿色电力交易需要,会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向发电企业核发 绿证。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根据交易需求、 调度管理、结算关系等在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 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市场主体无须重复提交注册 信息。已在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可直接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 力,应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完成注册或登记后,广州电力交易中 心应为市场主体统一设立绿色电力账户。绿色电力账户包括 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 (二)绿色电力交易成交、合同、结算情况; (三)绿证的核发、划转、交易、注销情况; (四)发电企业账户信息还应包括发电项目名称、装机 4 容量、业主单位、并网时间、享受补贴情况、保障收购情况、 合理利用小时情况等。 第四章 绿色电力交易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两种 形式,其中: (一)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企 业依据规则开展交易、形成交易结果的过程。 (二)认购交易是指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在 绿色电力供应范围内、通过电网企业供电或代理购电的方式、 与发电企业建立认购关系获得绿色电力的过程。 第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的标的为附带绿证的风电、光伏 等绿色电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现阶段,绿色电力交易的 标的主要为电量,暂不安排合同交易,主要包括: (一)未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风电、光伏等电量,自 愿承诺退出国家政策性补贴的电量可视同为未享受国家政 策性补贴。 (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 小时数之外的风电、光伏等电量。其中,在未达到全生命周 期合理利用小时前参与交易的风电、光伏等电量不计入项目 合理利用小时数,暂不领取补贴。 第十七条 按照交易范围不同,绿色电力交易分为跨区跨 省交易、省内交易。跨区跨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的,应充分 5 考虑送受端省区的送电协议计划或交易合同,以及非水电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绿色电力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组成, 分别体现绿色电力的生产运营成本、环境属性价值。绿色电 力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申报情况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按 照保障收益的原则,参考绿色电力供需情况,合理设置绿色 电力交易价格的上、下限。 第十九条 绿色电力的环境溢价,可以作为绿证认购交易 的价格信号,形成的收益同步传至发电企业,不参与输配电 损耗计算、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第二十条 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现行市场规则执行。辅助服务费用依据辅助服务市场 (补偿机制)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挂牌、 竞价等,为确保绿色电力全生命周期的追踪溯源,绿色电力 交易结果应明确购、售电主体的对应关系。 (一)协商交易。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标的的数 量、价格等交易初步意向,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成交, 形成交易结果。 (二)挂牌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标的 的数量、价格等挂牌信息,其他市场主体摘牌确认成交,形 成交易结果。 (三)竞价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标的 数量、价格等信息,根据出清规则形成交易结果。 6 第二十二条 绿色电力交易按照“年度(含多月)交易为 主、月度交易为补充”的原则开展交易,鼓励年度以上多年 交易。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在申报电量的同时,分别申报明 确绿色电力价格及其电能量价格、环境溢价,申报单位应按 照以下规范格式:电力:MW;电量:MWh;价格:元/MWh; 费用:万元。 第二节 直接交易 第二十四条 绿色电力直接交易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 织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开展。跨区跨省交易由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省内交易由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组 织。 第二十五条 绿色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绿色 电力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的整体价格申报情况通过市场 化方式形成。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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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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