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试行) 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 机关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我市清洁低 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持续推动全市能源绿色低碳 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 能源〔2021〕152 号)、《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 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2〕6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分布式发电可持续发展 重点推进工业领域企业屋顶光伏应用覆盖,补齐公共 建筑、院校、医院、商业、农业、交通等领域光伏应用发 展短板,推动分散式风机落地建设,探索“农光互补”等项 目建设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大社区 居民光伏集中连片开发力度。对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 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 补贴政策支持。 (一)对新增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 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村社区、景区、车 站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新增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 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5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新增“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 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2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实行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 1 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新增分散式风机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 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 0.15 元/千瓦 时电价补助。 二、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鼓励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有效调峰作用的新型储能及 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以试点示范带动储能高质量发 展,科学引导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 (六)对投资单体容量 2MWh 及以上,且储能投资方 在本地累计储能建设须达到 5MWh 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 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 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经备案建成投运,按不超 过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 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300 万元。 三、支持“虚拟电厂”柔性负荷调控 鼓励工商业领域开展空调等负荷柔性可调节设备的聚合 调控改造,扩大“虚拟电厂”聚合的负荷总量,提升全市柔性负 荷调控能力。 (七)对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发起的局部需求响应 邀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 有效的,按平均响应电量给予不高于 3 元/千瓦时的补贴。 (八)对空调等负荷柔性可调节设备安装智能控制设备 的单位实施一次性安装补贴,根据柔性最大可调节能力(以 中央空调为例:制热<制冷>总功率*20%计算)按不高于 50 元/千瓦进行补贴。 四、支持智慧楼宇节能改造 打造平湖市智慧楼宇示范应用,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 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服务模式在城市楼宇的应用。 (九)对既有建筑的智慧楼宇节能改造项目经审核, 达到智慧楼宇节能模式要求,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 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五、支持乡村公用充电桩设施建设 完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布局规划,科学 布点公用充电设施。 (十)对符合规划建设,并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 能服务平台”的乡村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按额定充 电功率和年度实际充电量给予补助,补助方案另行制定。 六、相关要求 (十一)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 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社区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 安装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 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局备案。 (十二)严格把控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 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 18.4%以上,单晶硅须达 到 20%以上;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 10 年及以上 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用锂电 池的新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交流侧效率不低于 85%、放电深度不低于 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 90%、 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6000 次。 (十三)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 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审核。 (十四)第七、八、九、十条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为上 级补助。 (十五)本政策意见涉及补助项目范围为: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竣工投产的绿色 低碳能源项目。光伏项目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的, 仍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21〕67 号)。本 政策意见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 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 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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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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