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事项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京电交市〔2023〕44 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 实施细则(修订稿) 》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各有关市场运营机构: 近期,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修订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 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 》 ,经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 会 2023 年第 1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能源局进行了报备。现予以印发。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9 日 (此件不公开发布,发至收文单位本部) — 1 —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 实施细则 ( 修订稿) 2023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市场成员 ......................................................................2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组织 .................................................. 5 第一节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 5 第二节 交易组织流程 .........................................................6 第四章 价格机制 ......................................................................8 第五章 安全校核 .................................................................... 10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 10 第一节 合同签订 ...............................................................10 第二节 合同调整 ...............................................................11 第三节 合同执行 ...............................................................11 第七章 计量与结算 ................................................................ 11 第一节 计量 .......................................................................11 第二节 交易结算 ...............................................................12 第八章 绿色电力认证 ............................................................ 13 第九章 信息披露 .................................................................... 14 第十章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 .................................................... 14 第十一章 附则 ........................................................................15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力争 2030 年 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动构建新 型电力系统,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 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发改体改〔2022〕118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则”)、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修 订稿)》(京电交市〔2022〕26 号)(以下简称“省间细则”) 及现货试点相关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 126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 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 〔2022〕8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 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 号)要求,制定《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 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以下定义。 (一) 绿色电力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 1 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市场初期,主要 指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可逐步 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它电源上网电量。 (二)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 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 需求。 (三) 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 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 (四)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色电力交易开展的 技术支持系统,包括“e-交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 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 PC 端绿色电力交易服务。 第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安全可靠、市 场导向、试点先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 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 色电力的共识与行动。 第四条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随绿色电力交易由发电企 业转移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应确保唯一,不得重 复计算或出售。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 色电力交易。未尽事项,遵照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及现货 2 等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及电网企业、承担可再 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第七条 市场主体注册时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立绿 色电力账户,已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自动获得该账户。绿色 电力账户包括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以 及绿证核发、划转等信息。 第八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 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 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参与交易。 稳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 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 电力交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 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 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电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 发电企业所有。 第九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 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付费的用 电企业,主要包括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 3 第十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 产品,通过电力零售合同销售给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 户。鼓励售电公司提供绿色电力套餐。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 用户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 会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收集汇总省内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 需求,跨省跨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承担可再生能源发 展结算服务的机构单独记账、专户管理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 电交易的溢价收益,本年度归集后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按程 序报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 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编制、修订绿色电力交易相 关规则及工作方案; (二) 组织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出具相关结算依据, 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三) 汇总管理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含零售合同)、 结算依据; (四) 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经有关市场主体 确认后,将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有关电力用户; (五) 建设和运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 4 (六) 其它相关工作。 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一)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省内相关交易规则,做 好省间、省内市场衔接; (二) 提供电力交易市场注册服务; (三) 组织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出具相关结算依 据,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四) 汇总管理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含零售合同)、 结算依据; (五) 会同省级电网企业,汇总省内电力用户(售电 公司)、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绿色电力交易需求信息; (六) 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绿色电力交易安全校核, 按规定实施调度。 第十五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可再 生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电量实际生产和 消纳情况,将绿证批量划转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章 第一节 交易品种和交易组织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 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其中: (一)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 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产 5 品。 (二) 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 其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绿色电力产品。初期由电网 企业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电力交易需求,跨区跨省购买绿色 电力产品。有序推动以平台聚合市场主体的方式参与省间绿 电交易。 第十七条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 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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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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