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3-0310001 枣环字〔2023〕53 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区(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各相关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促进 环境监测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 学性和可溯源性,经研究制定《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生效,请 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9 月 8 日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 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管理,促进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检) 测活动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 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监测机构是指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 态环境监(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或报告,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行政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 (检)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不包含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在线监 测设备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社会监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严格执行检 - 2 - 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和工作程序,遵守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并做到监(检)测活动全过程留痕、可溯源,对出具的数据、结 果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 环境监测》(HJ 8.2-2020)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业务时, 应按要求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 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 息,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检)测报告封面应有信息服务平台 所推送与该任务相对应的二维码,二维码要完整、清晰。 上传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齐全、真实,上传图 片应清晰,能体现出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涉及样品的 照片应能呈现样品标签、样品状态和样品数量。 第六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枣庄市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检) 测服务业务时,必须确保环境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交接、 分析测试等环节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监测机构应在样品有效时限内出具分析测试结果,要确保样 品的保存时限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效性要求。如果环境样 品的运输、分析环节可能超出标准规定的有效性时限时,监测机 构应对该项目进行分包或在适宜的地址设立分析测试场所,以满 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时,要 - 3 - 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要显示录制时段的时间,录像资料作为 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与其他原始记录一起保存。 采样和现场监(检)测过程要全程录像,采样和现场监(检) 测时段超过 30 分钟的,可只录制采样开始和结束环节,并附采 样点位周边环境照片。分析测试环节,要清晰录制样品前处理关 键环节、各分析测试现场要实时记录原始记录数据结果和图谱。 社会监测机构的样品交接、样品保存、分析测试、走廊等关 键场所要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要保存六个月以上。 第八条 在开展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监测工作时, 报告编制单位与土地责任人要全程派员参与样品采集,并对样品 采集是否符合监测(调查)方案要求负责。 社会监测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前,应将采样计划告知当地 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主管部门。 对送检的环境样品,其监(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和修复以及评估等相关用途。 第九条 社会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要求独立开展监(检) 测工作,确因监(检)测需要,并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将已承 接的部分监(检)测项目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分包比 例不超过该次承接业务的 20%,并在分包合同里规定不得进行二 次分包。社会监测机构进行分包时,应对承接分包的检测机构进 行监督或验证,并对分包数据(或结果)质量负责。 第十条 枣庄市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监(检)测业 务时,应充分考察社会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遵循“谁委托,谁 - 4 - 把关”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后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管 理规范和监测活动规范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在现场采样或监(检)测过程 中应当如实记录污染源的排污状况,如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偷放、 恶意排放、监(检)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 境分局或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枣庄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 业务时,必须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和管理,如实提供机构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拒 绝、阻挠和隐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 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 查或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共享市内社会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处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 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 查机制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一次以上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社会监测 机构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时,除了要对机构的遵规守纪、管理体 系运行、设施设备、场所环境、人员技术能力、标准物质和关键 耗材进行核查外,还要对相关监(检)测分析项目进行盲样测试 或比对,对其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生态环境监测理论知识 - 5 - 进行考试。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用好山东省社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对辖区内的各项监测活 动开展线上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平台上的 数据和图像资料进行分析研判,挖掘线索。当确定某项监(检) 测活动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时,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和综合执法人员 (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组)对所涉及存在问题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 监督检查,以防风险扩大化。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完成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后, 填写《社会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表》(以下 简称《监督检查表》),向被检查的社会监测机构反馈监督检查 情况,由被检查的社会监测机构负责人确认后签字。被检查的社 会监测机构负责人拒不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社会监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 到《监督检查表》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实施监督检 查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 书面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的 5 日内,形成监督检 查报告报组织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需整改的事 项,组织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 5 日内向社会监测机构 下达整改通知,社会监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 - 6 - 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组应当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 确认,必要时应当赴现场核实。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的,交有处罚权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 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规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社会监测机构或其所属人员在开展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时,应立即向该行 为发生地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或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参 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给予举报人(或 单位)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服务 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认定为弄虚作假。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减少环境监测点位或 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物 净化设施设备,使生产或污染物排放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未经检测出具结果,或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检) 测样品; - 7 - (四)未在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地点或时间间隔等 开展样品采集或现场监(检)测; (五)不如实记录样品的采集、交接、样品前处理和监(检) 测时间; (六)篡改、销毁仪器设备中存储的原始数据或记录,或者 不按规定保存、传输原始数据; (七)改变样品保存条件或改变样品性质的,包括但不限于: 不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容器盛装样品和加入固定剂的,或样品放 置超出保质期后再分析的,通过稀释、吸收、吸附、过滤、加入 试剂掩蔽或产生化学反应等方式改变分析测试结果的,样品的制 备、处置不符合标准和规范; (八)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 目的监(检)测方法的,包括但不限于测量前后未按照标准进行 校准(或核查)、未开展示值误差(偏差)测定和评估、未经方 法确认改变测试条件、未按照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 求进行测试分析; (九)伪造监(检)测机构公章或者监(检)测专用章,或 者伪造采样人员、监(检)测人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授权 签字人签名或时间;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或擅自修 改数据,或者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 (十一)有选择性的评价监(检)测数据、出具监(检)测 报告或者发布监(检)测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 - 8 - (十二)监(检)测工作流程不符合工作实际或不合逻辑; (十三)社会监测机构提供标准物质、关键试剂和耗材的采 购、使用、回收、报废处置(或存储、转运的废液)等相关记录 (或实物)与实际工作量不相符,差距较大且不能合理解释说明; (十四)其他涉嫌监(检)测数据存在篡改、伪造和弄虚作 假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测机构未落实有关从业规范,存在下列 行为的,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超资质认定范围或者超资质期限开展环 境监(检)测服务的,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 等非法形式转移资质证书使用; (二)不按规定设立开展监(检)测工作所需的分析测试场 所,或分析测试场所不满足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的;仪器 设备检定(校准)状态过期,或校准(检定)结果未进行确认; (四)监(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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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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