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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 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 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 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 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 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 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 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 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 1 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 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 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 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已完工项目,原则 上不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新 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基础能力建设等四个方向,以及围绕落实国 家、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 作。 (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示范项目、节能降 碳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支持金额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 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 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 2 (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向。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 生物质能、新型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的装备及材料制造、重大示范 项目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 超过 200 万元。 (四)基础能力建设。重大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宣传培 训等。第三方评估补贴原则上不超过 15 万元,重大课题研究、 宣传培训等活动根据重要性、复杂程度等确定金额。 (五)围绕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 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有补贴要求的项目,安排标准按照相关 文件执行;其他项目补贴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五点范围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 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 第十条 根据年度财政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市发改委 可适当调整支持方向和重点内容,统筹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项目初审、评估论证、 网站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 市发改委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明确支 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区(开发区、功能区,下同) 发改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申报。 (二)项目初审 各区发改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 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是否 符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是否符合本专 3 项规定的资金投向、建设进度是否达到要求、申报投资是否符合 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三)评估论证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 进行经济技术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经济可行、投资是否合 理、配套资金和建设内容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是否可能增加地方债务负担等,并出具项目评估论 证报告。 (四)网站公示 市发改委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综合 考虑城市和各区工作建设任务、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 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确定拟支持项目清 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集中支付 公示无异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 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区发改部门报送资金申 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 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的经 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 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 和方式等; (八)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 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九)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 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已获得上年度专项 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安排资金。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 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 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监 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区和单位,市发 改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五条 各区发改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 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 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 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5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应当责令 其限期整改,并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等措施, 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 开,违法违规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提 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 况适时修订调整。原《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发改规〔2018〕2 号)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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