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 则》的公告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 场环境,降低用户交易难度和风险,确保电力中长期、电 力现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据此,省发展改革委拟定了 《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附后),现公开征求 社会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电话告知或信箱留言。 电话(传真):0931-8415068 电子邮箱:gsfgwjgc8159552@163.com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9 月 6 日           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商业用户入市要求,通过建立规范、 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降低用户交易难度与购电风险,确 保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 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的通知》(发改能源规 〔2020〕88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 2021〕1595 号)、《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 发改价格〔2021〕676 号)、《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 细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2﹞202 号)以及有关市 场规则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甘肃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与 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市场准入、市场注册、 权利义务、履 约 保 障 凭 证 管 理 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 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电力用户输配电价、电网企 业代理购电等本规则未包含的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甘 肃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及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第四条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市 场模块或“e-交易”APP(以下统称零售交易平台)开展零 售市场交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会同甘肃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甘肃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 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开展的 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零售用户是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 力用户。参与零售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均必须是在 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电力零售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 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本规则中的电力交易 机构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指国家电网 甘肃省电力公司。 第八条  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零售用户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零售交易,通过零售 交易平台购买零售套餐,签订和履行电力零售合同,按照 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一个零售合同有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 公司购电、选择该售电公司的一个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 同且全部市场化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3.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并获取结算票据;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分别签订 和履行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和零售市场交易合同,在合同有 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资料; 2.通过零售交易平台配置和发布零售套餐,与零售用户 开展电力零售交易,签订电力零售合同; 3.按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开展市场交易业务必须的履约保 障凭证; 4.按照市场规则和零售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5.按时与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获取或开具结算票据; 6.做好代理零售用户相关信息保密,按照政策文件要求 开展信息披露等; 7.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零售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和服务; 2.负责组织零售市场交易,建设运营电力交易平台,提 供电力零售市场线上交易环境; 3.负责售电公司零售套餐的审核、终止和取消等管理工 作; 4.按职责做好零售市场管理,负责监测和分析零售市场 运行情况;配合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和市场争议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 5.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开展零售市场各方主体清分结算,包括售电公司电费 结算,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 补,发布零售市场结算信息等; 2.制定标准化零售套餐指南,通过甘肃电力交易平台发 布,负责对零售套餐指南进行解释。 3.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场化用户身份转换机制: (一)市场化用户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电网 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分为批发用户 零售用户。 (二)电力用户进行身份转换时,应不存在未执行完 的合同且无欠费、无窃电、无违规用电等违反政策规则的 情形。 (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在一个自然年 内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市场交易和零售市场交易,可在合同 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的下一年按照市场准入规则重新确定零 售用户或批发用户身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改由电 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最 后 15 日前选择下一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自主选择按照 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身份,通过电力批发市场或电力零售 市场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选择标的月转换为零售 用户或批发用户,至该月零售或批发交易截止时间仍未达 成交易时,该次身份转换不生效,相应用户身份保持不变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直接交易 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未参与现货市场的按照中长期规 则结算,参与现货市场的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 第三章  电力零售套餐 第十条  电力零售套餐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确定购 售电结算价格、合同电量的标准化电力商品。市场初期,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在 电力交 易 平台 发 布 的 《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中规定的零售 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 每年定期更新发布次年《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 若未发布则沿用原有模式。 第十一条  零售套餐按照交易方式分为“直接下单”交 易方式和“议价下单”交易方式。售电公司应至少发布一 款“直接下单”交易方式的零售套餐。 “直接下单”交易方式是指售电公司按照规定的套餐 种类,明确套餐各项参数并在零售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虚 拟商铺中进行挂牌,由零售用户自主摘牌,直接下单成交。 “议价下单”交易方式是指对挂牌的零售套餐,通过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修改各项零售套餐参数,经 双方确认后下单成交。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定制零售套餐参 数仅协商双方可见。 第十二条 电力零售套餐的内容主要包括零售套餐执行 期限、电量参数、电价参数、允许执行中变更标识、允许 双边协商标识、解约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零售套餐主要参数 (一)零售套餐执行期限(交割周期): 包括年份、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零售套餐按连续自 然月生效,原则上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 起始月份当年 12 月。零售套餐最小交易周期为 1 个完整自 然月,超过 1 个月应为其整数倍,零售套餐的开始时间为起 始月首日 0 时,终止时间为终止月最后一天 24 时。 (二)电量参数: 分为约定零售电量与不约定零售电量两个类型。 对于不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零售用户全部市场化用 电量按照对应的零售电价结算。对于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 需要零售用户按月填写零售电量。分时段套餐类型应按照 中长期交易规则约定分时段电量。零售结算时根据实际用 电量与对应约定电量开展偏差结算。 (三)电价参数: 由价格值(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和价差值(固定价 差或浮动价差)组成,浮动价格(价差)为事前约定计算 逻辑而非具体数值。现阶段浮动价格包括: 1.不分时段的价格值:可参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价 格、月度中长期集中竞价出清平均价格、月度现货市场用 户侧出清平均价格等; 2.分时段的价格值:可参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分时价格、 月度中长期集中竞价分时出清平均价格、月度现货市场用 户侧出清平均价格等。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月在零售市场约定交易价格, 对于分时段价格类套餐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约定分时段价 格。 (四)解约条款: 售电公司在零售套餐中提供单方解约、双方协商解约 二种解约模式。 1.单方解约。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套餐中约定单 方解约模式的,需约定违约责任费用。每月零售交易截止 时间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依据双方约定单方解除协 议,由解约方直接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责任费用以终止零 售关系。 单方解约需要解约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解约申请和 已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责任费用证明及被解约方收到违约 责任费用确认证明后,交易中心解除双方零售合同关系, 并对解约方进行公示。 2.双方协商解约。零售用户购买的零售套餐按照双方协 商解约方式约定的,需提前终止合同时,由零售用户与售 电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约事宜。对于确定解约并提前终止 的合同,须通过零售交易平台由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后 正式终止后续零售关系。 (五)允许套餐参数变更标识: 售电公司在配置零售套餐时,选定该标识则允许零售 用户可以变更套餐参数。零售用户可在各月规定日期前, 发起零售套餐参数变更申请,并经售电公司同意后完成合 同电量、电价等参数调整,售电公司确认后生效。 (六)允许发起双边协商标识: 售电公司在配置零售套餐时,选定该标识则表示挂牌 售电公司允许零售用户发起议价邀约,购售双方可协商确 定零售套餐内容。不允许发起双边议价的零售套餐,表示 售电公司拒绝就该零售套餐与零售用户协商,零售用户只 可直接下单购买。 (七)零售套餐最大销量: 售电公司针对需要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最大总计可售 电量的限制,对于累计销售套餐电量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可 售出。 第十四条  零售套餐分类、零售套餐电费计算原则、套 餐示例等详见《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五条  零售交易主要包括零售合同签订和零售合同 变更、终止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交易平台下单 变更合约、解约等各项关键操作,均需通过安全密保身份 认证。 第十六条 遇年度交易组织,由交易机构提前发布年度 零售交易截止时间。原则上,月度零售交易按照每月 22 日 结束。遇特殊情况,交易机构另行通知。 (一)每月 8 日前,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更新次月及后 续月份套餐。每月 10 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提交 的零售套餐完

docx文档 【政策】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双碳政策标准 > 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 国家政策 > 文档预览
22 页 0 下载 52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5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5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本文档由 2023-10-07 12:13:51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