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温室气体排放全链条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环规〔2023〕2 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 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重点排放单位,有 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 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 履约清缴以及数据质量等系列管理文件要求,落实全国碳市 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工作安排,加强我市纳入全国碳市场 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建立以数据质量为 核心的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源头和关键环节监管,现将我 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发电行业 及发电行业外其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 造纸、民航,以下简称“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 排放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 态环境局”)应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 令第 19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下 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 理平台”,网址为 www.cets.org.cn)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 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确定的发电行业重点排 放单位名录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 当年全国碳放权交易市场的非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于 1 月 31 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 生态环境局报送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进行审核, 并确定全市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二、发电行业有关要求 (一)组织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 函〔2022〕485 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 制订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通 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技术把关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通 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技术把 关,汇总形成我市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 计划。 (二)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 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 20 个自 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上月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 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 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 材料。在重点排放单位存证提交日期起 5 个自然日内(包含 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时间,最多 25 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 环境局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平台上传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的技术把关,并提交至市生态环 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上述月度信 息化存证进行技术把关,并于每月结束后 40 个自然日内(包 含重点排放单位提交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技术把关时间,最 多 40 个自然日内)组织完成全市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 (三)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 《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于每年 2 月 1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 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日期起 10 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年度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的技术把关,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 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进行技术把关,于每年 3 月 1 日前组织完成全市年度温室 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其中,2022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 版)》(环办气候〔2022〕111 号)文件相关要求; 2023、2024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核算报告指 南》文件相关要求。2022 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 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 更新,将另行通知。 (四)组织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 号)和《企 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 〔2022〕485 号)等要求,开展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的核查工作。每年 4 月 30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 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管理平台填报及相关工作。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核查督促、协调、配合等工作(如协 调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异议达成一致;督 促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在营业执照注销之前履行碳排放 核查配合等义务)。 (五)开展年度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 限内完成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预分配工作,待完成年度发 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分年度计算重点排 放单位的应发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在规定时间之前通过管理平台将重点排放单位 的实发配额量报送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抄送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 督导帮扶工作,靠前服务企业,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 实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 内重点排放单位按期完成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其中 2021、2022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确保 2023 年 10 月 15 日前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达到 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 履约(力争履约率达到 100%),12 月 15 日前全部重点排 放单位完成履约。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 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 2021、2022 年 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 5%。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 依据《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全国碳市场 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责 令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完成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有关 处理情况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 环境局收集汇总全市有关情况,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前报送 生态环境部。 (六)加强发电行业关键环节数据管理。 针对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 案例,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煤样采样、制样和化验等 重点、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 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有关规定, 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每月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保 存等全程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记录;2023 年 9 月起月缩分 煤样至少留存 1 份缩分煤样供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 门不定期抽样比对检测。相关影像资料、月缩分煤样至少保 存 12 个月备查。 (七)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 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核算报告 指南》等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 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 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 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 及不清晰等情况,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 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核实和更正。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 索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全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情况不定 期进行抽查。 (八)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温室气体 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 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于每 年 7 月 31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九)加强信息公开。 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 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 号)的相关规 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 等信息。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 报送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 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公开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开 2021、2022 年度全国碳 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 三、非发电行业有关要求 (一)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暂行根据 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 表(在管理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 0.5703 tCO2/MWh)要求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上一年度排 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于每年 9 月 15 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 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信息。 (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 候函〔2021〕130 号),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非发电行业 重点排放单位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 局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数据质量日 常监管、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适时进行通报,并将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存 证、履约率等有关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各区县生 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 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 与执法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 (二)加强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区县和重 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培训,市生态环境执法 总队落实执法相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结合碳市场数 据质量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 伍力量,提升管理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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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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