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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3—2025 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 境局: 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 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 2023—2025 年石化、化 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 (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 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 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 1)纳入本通知年度温室 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录入至全国碳市场管 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cn/),并为重点行业企业开立账 户。已获得管理平台账户的自备电厂企业,无需开立新的账户。 (二)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每年 3 月 31 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并通过 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2022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前完成)。 各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我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算与 报告。其中,2023 年版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见附 件 2—4;其他重点行业补充数据表见附件 5。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 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 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 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 0 计算,重点行业企业应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 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 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 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022 年度全国电 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 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 发布。 (三)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 〔2021〕130 号)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通过管 理平台填写核查报告(分行业的核查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下载),并 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数据汇总表确认盖章后报送我部。水泥、电解 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其 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22 年度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是推动全国碳市场积极有序 扩大覆盖范围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 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 机构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 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 培训和指导帮扶,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 碳排放数据质量。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书面反馈。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司 王勇、刘文博 电话:(010)65645679 环境规划院(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宋晓晖 电话:(010)89658379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其他行业)于胜民 电话:(010)82268461 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水泥熟料生产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铝冶炼 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 5.20XX 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 年 10 月 14 日 (此件社会公开)
【政策】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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