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色发 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本市碳普惠管理 工作,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达峰实 施方案》《天津市碳普惠体系建设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是指以“低碳行动、普及全民、 惠享权益”为核心,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并赋予一定价 值,逐步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 的低碳绿色发展引导机制。 第三条 碳普惠工作应遵循聚焦目标、全面推进,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示范引领、制度创新,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基本原 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碳普惠管理相关工 作,包括碳普惠政策文件的发布,碳普惠方法学的征集和管理, -1- 碳普惠专家库的管理,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管理等。 第五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碳普惠管 理工作。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负责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 依托我市现有碳排放权管理系统建设碳普惠服务平 台,逐步增加碳普惠减排量的备案、签发等功能,推动碳普惠服 务平台与市信息资源平台共享交换数据。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碳普 惠专家主要负责天津市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审定和减排量 核证、碳普惠场景创建等的评估工作。专家评估结果作为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地区建立碳普惠跨区域合作、 共建与联通机制。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核算天津市行 政区域内特定低碳情景下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且未申报国 家方法学的方法规则。 第十条 优先开展绿色出行、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生态系 统碳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碳普惠方法学研究和申报。方法 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等因素 及时修订。 -2-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 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碳普惠 方法学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碳普惠方法学文本及编制 说明等。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 料完备的,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并结合技术评估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三章 项目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核证备案的减排量。项目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 1 吨二 氧化碳当量。 第十四条 碳普惠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参 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和项目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个人 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委托碳普惠项目运营机构,代理其参与减排量 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存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碳普惠 核证减排量的,双方应书面明确责任义务权属并签署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碳普惠项目业主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项 目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存在重复申报。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基 本情况、权属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3- 第十六条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对碳普惠项目进行审定 与其减排量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专家对核证报告进行技术 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将其核证减 排量发放至项目业主账户中。 第十七条 核证减排量可以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 行交易,交易按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市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在天津市碳排放权市场开 展交易活动的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等。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天津市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碳中和,履行绿色低 碳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碳普惠减排量通过履约抵销、碳中和等方式消纳 后注销,不可以重复使用。 第四章 碳普惠场景管理 第二十条 碳普惠场景是指可以为个人提供并记录减碳行为 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社区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作为运营主体, 依据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 社区等打造成为碳普惠场景,探索建立对碳普惠场景内消费者的 激励与奖励机制。 -4- 运营主体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创建申请后,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 技术评估。符合条件的,授予碳普惠场景标识并予以公布。 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等相关制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碳普惠体系建设的公 示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碳普惠方法学和碳普惠项目核证减排量的 备案情况,发布碳普惠专家库和碳普惠场景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信息保密规定, 做好碳普惠数据管理工作,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应当科学、客观开展 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等服务,不得出具失实或虚假报 告,严禁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5-

pdf文档 【政策】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双碳政策标准 > 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 国家政策 > 文档预览
5 页 0 下载 61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政策】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 1 页 【政策】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 2 页 【政策】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 3 页 【政策】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 4 页 【政策】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 5 页
本文档由 2023-11-10 09:57:58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