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门市新会区新型储能产业 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 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江门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江门市新能源电池产业链招商行 动计划(2021 年-2025 年)》《新会区聚焦“一园三中 心”建设 全面落实市委“1+6+3”工作部署十大行动方 案(2022—2026 年)》等政策文件,推动我区新型储能 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 措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成立、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江 门市新会区,并承诺 10 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的,从 事新型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储能企业和有关机 1 构。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 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 等形式,本措施所称新型储能产业,是指符合《江门市 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江府办函 〔2023〕8 号)产业方向,鼓励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重点 发展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 (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储能 系统集成、建设运营(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 源、5G 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 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等领域产业。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扶 持 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 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总 投资 20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实际生产、研发 所需设备投资额的 20%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予以扶持 补助。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 5 亿元后兑付第 一期扶持补助,剩余部分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投产后 兑付。(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 第四条 产 业 发 展 贡 献 扶 持 2 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 成(硬件)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 入首次超过 5 亿元的,最高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 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 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的,最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第五条 创新研发扶持 ( 一) 技 术 研发 支持 。对获 得国 家 、 省、 市 级 科 技计划、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 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按照到 账资助资金的 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 二)数字化 转型支持 。 对企业 购买 或开 发数据 中台等储能类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 的 50%给予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如开 展数 字化转 型诊断的,可纳入实际投入一并核算)。实施数字化 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 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 金 的 , 按 照 到 账 资 助 资 金 的 50% 给 予 配 套 支 持 , 最 高 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3 第六条 新技术应用扶持 鼓励在新会区 开展高 安全、高 可靠 、 长寿命 的储 能项目建设。对新会区内首次建成投运的装机规模 0.5 兆 瓦 ( 含 ) 以 上 的 用 户 侧 电 化 学 储 能 项 目 , 由 当 地纳统的主要设备生产商或服务集成商开发建设,或 单个项目总投资中采购当地纳统企业的主要设备和技 术 服 务 费 用 占 比 不 低 于 40% , 按 照 储 能 设 施 装 机 规 模 给予项目投资方 100 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单个项 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局 牵头) 第七条 储能产业服务扶持 (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 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 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 建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 设备购置等平台建设成本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 补助。(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二)运营机构支持 。鼓励新会区社会物业积极 引进和集聚储能类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 区),营造良好的新型储能产业集聚发展环境。对引 入省级 及以上“ 专精 特新”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的,或 4 规 上企业(主营业务 收入达 2000 万元)和高新技术企 业 分别 达到 10 家以上的, 给 予运营主 体 100 万 元的一 次性补助。(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 第八条 储能产业平台扶持 支持新型储能相关制造业项目搬迁现有生产线到新 会区租赁厂房进行过渡生产经营,对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过渡项目投产 12 个月内主营业务收达 10 亿元 及以上的,从投产后首个自然年连续给予 3 年主营业务 收入不超过 0.7%的奖补。当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到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时,企业出具承诺书,可 提前给予一次性 1500 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会区内自建 厂房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按《新会区扶持工业项目 建设奖励办法》文件有关政策执行。对上市主体或制造 生产部分搬迁新会,并进驻我区“反向飞地”合作平台 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营销、展示中心 等),连续三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场地使用补助,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由科工商务局牵头)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 经 区政府 同意,对新型储能产业 相关重点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专项扶持。【由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 5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 条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本政策规定的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 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扶持奖励的同一法人主体,当 年享受本政策奖励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其对新会区级地 方财政贡献额度。 第 十 二 条 对符合享受扶持奖励的工业项目,需 经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引入。 第 十 三 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政 策性支出负担比例分担,镇(街、区)级负担部分由 各镇(街、区)财政上缴区本级财政,由组织申报部 门统一兑付。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 执行,各条扶持内容对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牵头 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四条 申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办法不 予扶持:一、企业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二、扶持 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或正在迁出新会区行政区域的。 6 第 十 五 条 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不履 行承诺,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权利及 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将企业失信记录记入相关 信用管理系统。 第 十 六 条 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务 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有效 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情况,适时 按程序提请优化调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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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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