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系统生产 价值统计核算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涉及生态系统生产价值的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6〕666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7〕687 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7〕666 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7〕687 号) 2.2 技术规范 (1)《森林生态系统服务核算规范》(LY/T 1721-2008) (2)《海洋生态资本核算技术导则》(GB/T 28058-2011) (3)《林地分类》(LY/T 1812-2009) (4)《草地分类》(NY/T 2997-2016)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6)《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623-2011) (7)《空气负(氧)离子浓度观测技术规范》(LY/T 2586-2016) (8)《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LY/T 2587-2016)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1)《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1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13)《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LY/T 2735-2016) (14)《海洋生态资本评估技术导则》(GB 28058-2011-T) 2.3 其它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1985〕)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IUCN 物种生存委员会〔2000〕) (3)《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0〕)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01〕53 号) (5)《IUCN 物种红色名录濒危等级和标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1〕) (6)《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生态系统生产价值 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是指生态资源资产的价值,是自然资源资产的必不可少的 组成部分,包括存量资产及流量资产两部分。其中存量资产是指生态用地,是指 一切具有生物生产能力的土地,是生态系统存在的载体,同时也是流量资产产生 的载体,具体包括森林、草地、湿地、农田、荒漠等土地类型及其上附着的土壤、 水分和生物要素;流量资产是指生态系统通过生物生产过程为人类福祉提供的直 接或间接的产品和服务,是在某一时间段内生态资源资产产生的增量或流量部分, 具有持续再生性、经济稀缺性、外部经济性、人类收益性等基本属性特征。本导 则主要针对生态系统流量资产进行核算。 3.2 生态系统服务基准 生态系统服务基准是指生态系统服务发生的前提条件或其实物量核算的参 考阈值。有些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不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是在 某些前提条件满足后生态系统服务才能得以成立,例如生态系统的降温服务在寒 冷冬天时并不需要。还有一些生态系统服务在没有生物生产过程参与情况下也会 发生,在核算该项生态系统服务时需扣除没有生物生产过程参与时该项服务的参 考阈值。 本导则分别针对干净水源、清洁海洋、清新空气、空气负离子供给、温度调 节、径流调节、洪水调蓄、雨洪减排和土壤保持 9 项服务设置了服务基准。 3.3 农林牧渔产品 农林牧渔产品是指生态系统提供的农产品、林产品、牧产品和渔产品的总量。 3.4 干净水源 干净水源是指区域水体在某一时间段能够提供的具有一定环境质量或优质 的水资源的量,主要体现在水资源量及其相应的水环境质量两方面。 3.5 清新空气 清新空气服务是指生态系统通过自身循环及净化作用,为人类提供的能保证 人体健康的清洁空气,是由空气环境质量及其暴露人口效应决定的。 3.6 清洁海洋 清洁海洋服务是指海洋生态系统对人类产生的各种排海污染物的降解、吸收 和转换,从而为人类提供清洁的海洋环境的服务。 3.7 空气负离子供给 空气负离子供给服务是指由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的为人类福祉产生效益的空 气负离子,自然界物理、化学过程产生的负离子不应纳入核算。 3.8 温度调节 温度调节是指植被通过蒸腾作用、遮挡反射、植被吸收等方式降低周围环境 温度,从而降低夏季高温及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服务。 3.9 生态系统固碳 生态系统固碳是指生态系统经过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转化为有机碳,并储存在植物体或土壤中的过程。 3.10 径流调节 径流调节服务是指生态系统对降水截留、吸收和拦蓄,使降水充分积蓄和重 新分配。主要表现为减少地表径流、增加地下径流两方面。 3.11 洪水调蓄 洪水调蓄是指生态系统在大雨及以上强度降雨期间(日降雨量大于 25 mm) 通过截留、吸收、贮存降雨以拦蓄洪水进而削减洪峰的服务。 3.12 城市雨洪减排 雨洪减排是指降雨强度为大雨(日降雨量大于 25 mm)及以上强度降雨期间 的城市建成区内绿地生态系统削减的径流总量。 3.13 土壤保持 土壤保持服务是指森林、草地等生态系统对土壤起到的覆盖保护及对养分、 水分调节过程,以防止地球表面的土壤被侵蚀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减少泥沙淤积 和保持土壤养分两个方面。 3.14 物种保育更新 物种保育更新是指某类生物物种在环境、干扰及种群数量变动等扰动因素影 响下每年种群增加的能力大小。主要反映在陆地物种保育更新及海洋物种保育更 新两方面。 3.15 休憩服务 生态系统休憩服务主要体现在满足外地游客及本地居民游憩休闲的需要所 提供休闲和娱乐场所而产生价值,包括旅游观光价值和日常休憩价值两部分。 4 总则 4.1 核算目的 坚持以形成可重复、可比较、可复制的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核算业务化技术体 系为核心,制定具有厦门特色的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核算指标体系与框架,以常规 业务监测数据、资源清查数据和科研实测数据等为基础,定期开展厦门市生态系 统生产价值核算,综合客观反映厦门市及各区生态系统保护成效及动态变化;依 托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核算结果,编制厦门市生态系统生产价值统计年鉴,形成各 行政区域生态产品生产的核算统计业务化能力,支撑厦门市将生态系统生产价值 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为厦门市完善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推动厦门市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两山理论”实践。 4.2 指导思想 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核算是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架起的桥梁,是推动“两 山理论”落地实施的路径。将生态系统生产价值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的前 提是实现核算结果可重复、可比较、可复制,使同一区域的核算结果可以重复, 使不同区域的核算结果可以比较,使核算技术体系可以在不同地区推广移植。 坚持以区域特色为重点。既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生产价值的一般性、普遍性的 技术问题和制度建设,又充分体现厦门区域特征和功能定位,重点突出海洋生态 系统生产价值的核算、旅游资源和水库提供的饮用水源、提供净水服务林地资源 的核算。 坚持以实物核算为基础。在实物核算与价值估算相结合的基础上,生态系统 服务价值核算必须以精确客观地测量、估算的实物量核算为基础,以实物量核算 作为价值量核算的前提,没有实物量仅有价值量的生态系统服务不应予以核算。 坚持以监测数据为根本。以实际监测数据为基础是实现准确客观核算生态系 统生产价值的基础。开展实物量核算时应优先采用各行业部门的日常业务监测数 据、定期开展的资源清查数据和科研实测数据,减少核算结果的不准确性和随意 性。 坚持以保护成效为导向。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核算应能灵敏体现出人类保护、 恢复或破坏活动对生态系统影响或改变的服务,随着人类保护、恢复活动增加而 增加,随着人类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而减少,从而引导核算区域生态保护与恢复。 坚持以业务能力为导向。建立与国民经济统计核算相协调的生态系统生产价 值业务化核算体系,形成定期发布的业务化核算能力,推动生态系统生产价值纳 入生态保护补偿和绿色发展绩效考核,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实施可示范的制度。 4.3 筛选原则 根据以下基本原则,筛选构建统一规范的生态系统生产价值核算指标体系, 使核算结果可定量、可重复、可比较。列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应全部满足以下 各项基本原则,违反以下原则中任意一条或一条以上的生态系统服务均不可列入 核算。 (1)生物生产性原则 生物生产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由生物生产而持续产 生的、可再生性的服务,而单纯由自然界物理化学过程产生的、不可再生性的服 务不应予以核算。不包括水利发电、海洋航运、由闪电形成的空气负离子等由生 态系统物理、化学或空间属性产生的服务。 (2)人类收益性原则 人类收益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对人类福祉最终直接 产生效益的服务,而不对人类福祉产生直接收益的、或仅是生态系统自身维持功 能、或生态系统服务中间过程产生的一些服务收益不应予以核算。不包括授粉服 务、病虫害控制、蒸腾作用、土壤形成、养分循环、水循环、遗传多样性维持及 生态系统为其他物种产生的收益。 (3)经济稀缺性原则 经济稀缺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具有经济稀缺性,而数量 无限的、或人类没有能力获取控制的生态系统服务不应予以核算。不包括太阳能、 氧气、海水等广泛存在、不具有经济稀缺属性,同时不受人类生态环境保护影响 的服务。 (4)保护成效性原则 保护成效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能够灵敏体现出人类 保护、恢复或破坏活动对生态系统影响或改变的服务,而主要取决于其地理区位、 自然状况的服务或是人类无法控制的服务不应予以核算。不包括种群组成、授粉、 养分循环、水质净化、生物量等核算科目及采用支付意愿法核算的虚拟的旅游服 务价值。 (5)实物度量性原则 实物度量性原则是指纳入核算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是在当前科学技术等条 件下具有可明确度量实物量的服务,而无法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方 法准确获取其实物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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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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