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省或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 2022 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本省 (深圳市除外, 下同) 控排企业可以使用 CCER 或 PHCER 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 2022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1 吨二氧化 碳当量的 CCER 或 PHCER 可抵消 1 吨碳排放量。 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的总量不得超过本 企业 2022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 10%,且必须有 70%以上是本省 CCER 或 PHCER。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 CCER 或 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 2022 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总量原则上控制在 100 万吨以内,首先优先消纳本省 CCER 和 PHCER,然后按照企 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二、抵消条件 (一)CCER 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 CCER 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 — 1 — 2.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 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 50%以 上; 3.非来自水电项目; 4.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 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5.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 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6.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 市场地区的项目。 广东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 规定允许抵消的 CCER 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PHCER 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 PHCER 须符合《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 要求,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 使用 CCER 或 PHCER 清缴履约的控排企业,必须按照本指 引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 需要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 ) 或 PHCER 登记簿系统(以下简称“PHCER 登记簿”)上发起上 缴操作申请。 — 2 — 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 申请函内容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22 年度碳排放和配额情况、 用于抵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省级碳普惠项目相关信息(项目 名称、项目备案号、项目类型、项目产生地、项目完成交易的交 易所)、CCER 或 PHCER 抵消数量等;使用 CCER 清缴履约的证 明材料包括国家发改委发放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通知书 等,使用 PHCER 清缴履约的证明材料为省生态环境厅发放的 PHCER 备案函及备案申请表。书面申请函(一式一份)由企业盖 章后与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气候与交流处(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邮编 510630;联系电话及传真: 020-8362539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 线上申请:使用 CCER 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国家自愿 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1.2 版)用户手册(一般用户)》中 2.4 CCER 试点地区上缴部分指引进行操作。使用 PHCER 抵消碳排 放的企业请参照 PHCER 登记簿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对抵消申请 进行审核。CCER 审核在国家登记簿上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在国 家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驳回并说 明理由;PHCER 审核在 PHCER 登记簿上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在 PHCER 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 PHCER 登记簿予以 驳回并说明理由。 — 3 — (三)允许抵消。 通过审核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经广东省碳排放配额 注册登记系统在申请人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 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企业对所持有的 CCER 或 PHCER 发起上缴抵消申请前,应 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如因不 符合条件而导致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 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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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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