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 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立足新发展 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 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 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 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一 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 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 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 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推进美丽中国 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 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坚 持系统保护,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 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实现碳达峰碳中 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司法服务, 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 代化。   2.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产业 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生态保护、应对 气候变化。依法助力协调和平衡发展和 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 府和市场的关系。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 发展为关键,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空间格局,走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司 法服务道路。   3.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准 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 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让制度成为刚性 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正确适用民 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强化以环境 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 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碳达峰碳中和 法律制度供给和执行,加快形成系统完 备的裁判规则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4.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落实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秉持 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 原则,依法审理节能减排、低碳技术、 碳交易、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促进气 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 体理念,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 发展,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 交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 转型   5.依法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 消费纠纷案件。把握好能源和生态环境 市场被纳入全国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体 系的重要契机,加大新类型生态资源权 益司法保护力度,推进数字化赋能绿色 低碳发展,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 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 降低绿色项目开发和交易成本,形成节 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 务新格局。妥善审理涉标的物包装方式 争议的消费纠纷案件,对包装方式是否 符合通用方式,是否足以保护标的物并 且有利于碳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 作出合理判断,积极倡导电子商务平台 绿色消费和可持续经营发展。   6.依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 案件。审理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侵权 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排放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明确侵 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任。侵权人自愿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并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销或购买其他碳 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 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 致损失的,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 固碳和增汇的关系。   7.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依 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无证排放、通过逃避监管方式 排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 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及违法焚烧废 弃物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造成污染 的排放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 强制措施。推动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生态 环境制度体系促进低碳发展,采取多污 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措施,全面提 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对违法使用受控 消耗臭氧层物质,走私木炭、硅砂等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依法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 案件。加大司法对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积 极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动行政 争议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退出重点生 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自然保护地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企业 主张因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而 遭受实际损失的,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 合法性审查,保障企业有序退出。审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变更、移民 安置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依法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陆地生 态系统保护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促进 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9.依法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纠纷 案件。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 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依法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环境信息。投资 者以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未按照企业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布企业碳排 放量、排放设施等碳排放信息,年度融 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 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 护等相关信息,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的,依法确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承 担相应侵权责任,确保资金投向气候友 好型绿色低碳项目,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气候投融资 市场秩序。   三、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   10.依法审理产能置换纠纷案件。 审理钢铁、水泥等产能置换纠纷案件, 依法确认合同效力,结合产业政策,能 源消耗、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要求, 认定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推动产能指 标从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向低耗能、 低碳排放企业转移。审理债务人在建项 目被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或产能 置换范围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 产清算等纠纷案件,积极引导债务人与 债权人协商,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问题, 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实 现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11.依法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 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提出 延长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 批赔偿申请,同时提供有效担保的,依 法予以准许,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 碳技术改造。侵权人按照生效裁判要求, 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申请支付清洁生产改造费用折抵生态环 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 失导致损失的,依法予以准许,加强绿 色低碳技改抵扣赔偿损失方式的推广适 用。   12.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 审理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绿色交通、 绿色建筑和碳减排技术等领域具有发展 前景,但经营、资金周转暂遇困难的企 业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充分 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碳减排支持工 具、绿色专项再贷款、碳减排项目质押 贷款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促进金 融机构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 定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审理绿色 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 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投资者以相关责 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 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为由主 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有 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 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   四、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能源体系   13.依法审理煤炭资源利用和电源 结构调整纠纷案件。审理涉煤炭资源整 合案件,被兼并中小煤矿主张兼并煤炭 企业与其新设目标公司共同承担矿业权 转让债务清偿责任等的,要结合煤炭资 源整合政策,合同签订主体、具体内容 以及履行情况,依法保护中小煤矿合法 权益,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 审理煤炭中长期合同纠纷案件,坚守契 约精神,依法推动完善煤炭生产企业与 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并严格落实。 审理电源结构调整纠纷案件,要促进有 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依法服务 国家能源结构清洁高效转型,维护企业 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社会风险。   14.依法审理油气资源开发纠纷案 件。审理油气资源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依法确认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等 条款的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合同相对方 请求其履行报批义务的,依法予以支持, 推动油气企业尽快释放产能。预约合同 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 定的订立委托、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 本约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损 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惩 处涉能源资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 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   15.依法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纠纷 案件。审理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案件,要按照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 类指导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 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生态环境 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 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助力形成清洁低 碳安全高效能源供应体系。依法推动行 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生态环境利益 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公众参与 决策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等政府信息。依 法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重视促进碳减排 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加大设备 资金投入,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 电力的消纳能力。审理电网企业涉可再 生能源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和涉分布式 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纠纷案件,依法推动 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16.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 务合同纠纷案件。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 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 标,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 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 务企业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用能单位未 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依法认定 构成违约。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质人, 以节能服务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出 质并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人 主张就质押节能服务项目收益优先受偿 的,依法予以支持。   五、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   17.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 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重点排放单位、 其他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 或个人等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主张通过协 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订立的交易合 同有效的,依法予以支持。审理碳排放 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案件, 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结合碳 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全面、 客观审核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 放权交易系统以及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 记系统、核证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记载的 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 数据,依法确定碳交易产品的归属。交 易主体主张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 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承担相关民事责 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 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 职能划分和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 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 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认

docx文档 【政策】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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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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