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2023 年 7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 持续改善,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工作及相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 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 线,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 全过程,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四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 护自然,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 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提 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   第五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围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统筹产业优化升级、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 污、扩绿、增长,坚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促进生 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协调机制,设立 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研究解决 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开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 全屏障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 牧、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依法履行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职责。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集 中集约集聚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生产空间、 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增强生态 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第十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 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活动,节约资源,反对 浪费,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草 原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基本草原是经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 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和生态保护红线外具有 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   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仅限于调整范围,不得减 少面积、降低质量、改变用途。符合开发利用条件的,应当实现占补平衡,在 当地确定的基本草原储备区或者非基本草原补充同面积、同质量的草原。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禁止随意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 草原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上规划建设新的煤炭等矿产资源开 发项目、扩大煤炭等矿产资源露天开采区域。为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需开采 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矿区,严格控制露天开采。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 支持具备条件的已设露天矿山转为井工开采。露天开采矿山已经规划的开采区 域、一期填埋区域不得再扩大面积。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 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禁不符合 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排土场占用草原,严格控制矿区范围外布局 的进场道路、工业广场、尾矿库等生产辅助设施占用草原。   第十四条 退化、沙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应当立足草原原始生态景观和功 能,聚焦退化放牧场、退化打草场和严重沙化草原,优先选用适宜的乡土草种, 综合采取免耕补播、围栏封育、飞播种草、退耕还草等自然修复和人工干预措 施,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实施退耕还草、退 牧还草工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草原生产能力的监测结果和自治 区公布的不同类型草原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依法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 域内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和禁牧休牧范围、时限。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 休牧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助奖励资 金有效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退耕还草、退牧还 草补助奖励政策和多元化补偿机制,严格执行保护者补偿奖励、损害者赔偿制 度。 第二节 森 林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   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等山区天然 林保护,提高黄河、嫩江、西辽河、额尔古纳河、绰尔河等流域天然林植被覆 盖度,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 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质低效林等实施改造,对中幼林实施森 林抚育,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林地总量控制制 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其 他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二十条 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与国土绿化、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土地沙化治理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相结合,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营造与改造相结合,因地制宜 建设带、网、片相结合的高效防护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的森林生长情况开展有针对 性的培育活动,在种子选择、苗木培育以及林间管理等环节对森林的生长发育 进行调整和干预,优化森林结构,丰富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强重点区位森 林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 第三节 河湖湿地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水资源控 制指标,严格控制河湖取水量,落实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推进河湖湿 地休养生息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 设施,以统筹防洪、供水、水环境、水生态为重点,以大江大河为基础,以重 要湖泊水库为节点,以重大引水调水工程为骨干优化水网布局,推进河湖库渠 等连通工程建设,加快构建自治区水网系统。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灌区现代化建设,推进灌区智 能化节水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化灌区供水调度,提高 灌溉用水效率,提升灌区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流域生态治 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 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 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 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用好 黄河、嫩江、绰尔河等外调水,在持续补水的基础上重点利用凌汛水为乌梁素 海、岱海等重点河湖实施生态补水,提高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改善河湖生 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湿地面积总 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预防和控制 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   对具备恢复条件的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富营养化湿地等,应当采取水 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四节 农 田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农 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控肥、控药、控水、控膜行动; 指导、帮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开展黑土地保护、土地风蚀防控、 盐碱沙荒地改良改造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实施保护性耕作,科学培育地力,合 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采取秸秆和粪肥还田等措施,防止农田 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三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污、 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后,方 可排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 药品,采取畜禽集中养殖区域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限制、替代、淘汰等措施,防 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污染农田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农业生产过程 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量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   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 的用药品种、用药剂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 留污染农田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现代节水农业,完善节水工程技术体 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水肥一体化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引导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扩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 用薄膜。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使用后的废弃农药容 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予以回收,及时交至回收点, 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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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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