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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 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 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 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 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 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 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检验、 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 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以下简称“再 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 - 1- 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 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 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 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 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 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享受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 染实施监督管理等。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再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筹协调 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及生产 应用进行监督,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 品纳入省级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政策。 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等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 - 2- 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 色金融服务等。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 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再生产品。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 地作为工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考虑, 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 第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 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 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 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生产的产品质量 - 3- 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供应产品时提 供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行业 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生产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房屋拆除工程开工 前,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方案。 第十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种植、堆山造景、微 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 (二)拆除垃圾:以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为主,固定 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将拆除垃圾经过破碎、 分拣等技术工艺,生产成为再生产品,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 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装修垃圾:通过分拣和分类,将装修垃圾中的塑料、 木材等废弃物分别进行集中处置,生产成再生产品(再生塑料、 再生板材等)进行重复利用,对分拣出的砖渣、混凝土块等交由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加工。 (四)工程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 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加工或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五)工程垃圾: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按木材、 - 4- 金属、砖瓦、混凝土、塑料制品等分类收集,进入建筑垃圾资 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加工或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第十一条 本市拆除工程鼓励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垃圾资 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本市建设项目特别是财政投融资项 目就近使用现场处置产生的再生骨料等其他再生产品。 各区政府、市建设部门、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执法 部门应对辖区内就地建筑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扶持、指导,移 动式资源化利用设备临时性占用拆废场地仅有分拣和破碎工序 的,在采取雾炮、喷淋等有效降尘措施的前提下,可免予办理 环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 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墙体、 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公园、绿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 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 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社会 投资工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 C30 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 - 5- 骨料。对于使用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 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第十四条 按规定使用再生产品的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代建)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 段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再生产品作相应论证;在工程 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再生产品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在 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计单位应将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绿建专篇, 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中再生产品的技术 指标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在 指定工程部位按规定使用再生产品;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 作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有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再生产品的, 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福建省 - 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 第十六条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绿色建筑发展 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推广应用再生产品表现突出的建设单位等 相关市场主体予以通报表扬。适时优化调整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将再生产品使用比例高的建设项目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的各类工程, 不得评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 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 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九条 推广应用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工具,推动形成 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为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 构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相 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 订。 - 7-
【政策】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58212255444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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