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 筑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碳排 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 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推广、 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 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 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 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 建筑)。 1 第三条【国家标准】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从低到高 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推动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 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 要求,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 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评 价制度。 第五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 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事务管理、统计、金融、能源和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绿色 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依法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将绿 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第七条【宣传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 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 筑知识,推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 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 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鼓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 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 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产业创新发展。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专项规划】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 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明 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可再生 能源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及新型 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 3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 依据,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详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 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 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规划条件中的绿 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 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下列建 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 的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 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 建筑等级要求,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创建绿色生态城 区、园区。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工程选用 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 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 建筑等级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 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 建筑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 级要求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项目选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 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 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 报告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 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 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施设备。 5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 减少建筑垃 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 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 项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 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进 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项内容。未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 项目验收或者绿色建筑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 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 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和运营管理要求等 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说明书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省、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标准化部门按照国 6 家标准,结合本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 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发改、规划与自然资源、园林、生态环境、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按照各自职责 将绿色建筑落实情况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运营要求】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 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 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五)绿地率和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 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 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 第二十四条【运行维护责任主体】绿色建筑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绿色建筑运 行维护,保障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发现相关 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 务机构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在签 订的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的服 务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法制止】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 理人在对已采取节能与绿色措施的建筑进行使用、装饰装 修、改造和维护,不得降低该建筑原有节能和绿色建筑标 准。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 务机构不得损坏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能耗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 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 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定期将建筑能 耗数据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物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 合。 8 第二十七条【能耗监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实施建 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 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能效标识】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 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 效率测评与绿色建筑标识。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 资建筑项目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与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因地制宜同步实施既 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 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 第三十条【用能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 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 以专项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既有建筑拆除】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 擅自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 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后的建筑固体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分级循 环利用。 9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绿色技术推广】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 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 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 回收利用和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污水源 热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 耗、低碳建筑、零碳建筑规模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太阳能技术 】新建住宅以及宾馆、医 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设计应当预留安装太阳 能或者高效空气源热泵等热水系统的位置。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场站、 工业园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用能】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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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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