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监能市场〔2023〕53 号附件 1 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3 第二章 运行管理 .......................................... - 7 第一节 通用要求 ........................................................................... - 7 第二节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 ....................................... - 12 第三节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运行管理 ...........................................- 30 第四节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 ...........................................- 43 第五节 地方公用发电厂运行管理 ...............................................- 52 第三章 检修管理 ......................................... - 58 第四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 - 63 第一节 通用要求 ......................................................................... - 63 第二节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技术管理 ....................................... - 68 第三节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技术管理 ...........................................- 71 第四节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技术管理 ...........................................- 72 第五节 地方公用发电厂技术管理 ...............................................- 73 第五章 统计结算 ......................................... - 73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 76 第七章 市场监管 ......................................... - 78 第八章 附则 ............................................. - 79 附件 1: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 AGC 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办法.............- 93 附件 2: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一次调频综合指标计算及考核办法.............- 93 附件 3:风电场一次调频性能要求 ................................. ....- 93 - - 1 - 附件 4:光伏电站一次调频性能要求 ................................... - 94 附件 5: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一次调频投入情况及性能考核方法 ............. - 95 附件 6: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性能要求 ........................... - 99 附件 7: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投入情况及性能考核方法 ............ - 100 附件 8:考核豁免报表 ............................................. - 103 -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能 源局工作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 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 管条例》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级、市级、县级电力调度机构 (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统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 围并且接入 10 千伏及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 光热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 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 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 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 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风电、光伏发电为电力调度机构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发 电站。 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不含抽水蓄能)指以 独立法人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 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电源侧、用户侧电储 能经所在电源侧、用户侧法人同意并具备相关条件,可以从电源 - 3 - 侧、用户侧独立出来,按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方式参与并网运行 考核(同时参与辅助服务补偿)。 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指电力系统中具备技术条件参与电网调 度的负荷资源,能够直接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 指令或者经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 机构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 管办)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山东电力交易中 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 估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主体开展考核管理,省调负 责计算考核与返还结果、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考核结果;电 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省调提供考核计算所需数据,负责向电网企业 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和返还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考核与返还结 果开展结算。考核结果由省调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各并网主体依 据考核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 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 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 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 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 - 4 - 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 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 (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 15 天试运行考核。 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 套启动试运行。 水电、火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并 网运行管理范畴,参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 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 电之日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按照《可调节负 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可调节负荷并 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3)要求完成电网接入调 试且具备响应电力调度指令之日起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具体 要求如下: (一)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电厂,自并网之日起, 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移交生产运行之日参与 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指由省调直接调度管理的公用发电 厂,包括火电、核电、抽水蓄能等。 地方公用发电厂,指由地调、县调直接调度的公用发电厂(含 煤电、生物质、水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 - 5 -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发电厂(个别条款有特殊说 明除外)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参与考核与返还。 (二)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本细则规 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并网之日起 3 个月内免于除调度纪律外其 他项目考核, 满 3 个月后次月 1 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扩建部分自并网之日起 3 个月内免于自动发电 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外项目的考核及返还,满 3 个月后次月 1 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原则上以场站为 单位参与考核及返还。 (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 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并网之日起 3 个月内免于除调度纪律外其 他项目考核, 满 3 个月后次月 1 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扩建部分自并网之日起 3 个月内免于自动发电 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外项目的考核及返还,满 3 个月后次月 1 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原则上以场站为 单位参与考核及返还。 (四)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 技术规范》(DL/T 2473.1)、《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 规范》(DL/T 2473.13)要求完成电网接入调试且具备响应电力 调度指令之日起纳入。 - 6 -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五条 并网主体应在并网前与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并网调 度协议签订,并于协议期满前 3 个月办理续签事宜,且在协议到 期前完成续签。无协议或协议超期不得并网运行。若并网主体与 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争议,可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 第六条 新(扩)建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发电厂 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 3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 (扩)建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后 6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 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第七条 并网主体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 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主体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 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 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 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并承担相应责任。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主 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2%。 - 7 -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 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 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 PSS)、高频切机、 低频切机、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 装置 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事后须 立即向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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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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