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监能市场〔2023〕53 号附件 2 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2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 - 5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 - 8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 - 9 第五章 统计与结算 .................................. - 15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 18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 - 19 第八章 附 则 ...................................... - 20 -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 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 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能 源局《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新能源消纳,由火电、核 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 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 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 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 服务。包括且不限于: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 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转动惯 量、快速调压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级、市级、县级电力调度 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统称电力调度机构)调 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 10 千伏及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 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 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 - 2 - 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 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 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 本规定执行。 风电、光伏发电为电力调度机构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 伏发电站。 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不含抽水蓄能) 指以独立法人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电源 侧、用户侧电储能经所在电源侧、用户侧法人同意并具备相 关条件,可以从电源侧、用户侧独立出来,按照独立新型储 能电站方式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同时参与辅助服务补偿)。 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指电力系统中具备技术条件参与电 网调度的负荷资源,能够直接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调度指令或者经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能够响应省级及 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 源监管办)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电网运行需 求和特性,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 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 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并 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 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对提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开展管理,具 - 3 - 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摊情况统计等工作,并将 补偿和分摊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 力调度机构提供补偿及分摊计算所需数据,负责向电网企业 和并网主体披露补偿及分摊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补偿及分 摊结果开展结算。 第五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 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待负 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 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 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GB/T50796) 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 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 项目并通过 15 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 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 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辅助服务管理 范畴。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辅助服 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电 站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辅助服务管理。 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 范》(DL/T 2473.1)、《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 - 4 - 范》(DL/T 2473.13)要求完成电网接入调试且具备响应电 力调度指令之日起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 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移交生产后纳入辅助 服务管理范畴,参与辅助服务管理补偿和分摊。 (二)核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 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移交生产后纳入辅助服务管 理,参与辅助服务管理补偿和分摊。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首台机 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辅助服务管理,参与辅助服 务管理补偿和分摊。 (四)虚拟电厂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 规范》(DL/T 2473.1)、《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 规范》(DL/T 2473.13)要求完成接入电网且具备结算条件 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 第六条 山东电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期间,相关条款按 照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有关辅助服务品种不在本细则进行重 复补偿。如该品种在辅助服务市场中因故暂停交易,则仍按 本细则执行,直到市场交易重启。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 5 - 第七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八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 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并网主体应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 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 电源通过控制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 的控制功能。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 内,为跟踪系统负荷的峰谷变化及新能源出力变化,根据调 度指令进行的发用电功率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火电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应达到额定容量的 50%(后续 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不应损 失基本调峰能力;风电、光伏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 相功率因数 0.8 至 1 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 进相功率因数 0.97 至 1 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 供的服务。 第九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发电侧并网主体在基本辅 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 AGC、有偿调峰、有偿 无功调节、AVC、黑启动,以及风电场、光伏电站或独立新 型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考虑风电场、光 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特性,对其提供的一次调频纳入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范围。 - 6 -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通过自动控制程序, 实现对控制区内各发电机组(发电单元)有功出力的自动重 新调节分配,来维持系统频率、联络线交换功率在计划目标 范围内的控制过程。 (二)有偿调峰是指通过调减运行机组出力直至停机, 使机组出力或联络线电力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提供的调峰 服务。机组提供有偿调峰服务,须能够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 指令,满足一定调节速率要求,随时平滑稳定地调整机组出 力。 (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 于 0.8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 数小于 0.97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 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 供的服务。 (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控制下, 并网主体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 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 达到最优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细则规定的 AVC 服务仅指发电单元在规定的无功调 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 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 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机 - 7 - 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六)转动惯量是指在系统经受扰动时,并网主体根据 自身惯量特性提供响应系统频率变化率的快速正阻尼,阻止 系统频率突变所提供的服务。 (七)快速调压是指在系统经受扰动时,风电场、光伏 电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通过控制逆变器等手段,快速将并 网点电压调整至正常范围。 第三章 第十条 提供与调用 并网主体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 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并网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 提供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 准要求的辅助服务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主体提供辅助服务 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组 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主体提供辅助服务。 (二)对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对补偿和 分摊情况进行统计。 - 8 -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及分摊情况,并报 山东能源监管办。 (四)答复并网主体提出的相关异议。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考核与补偿 基本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 偿;有偿辅助服务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所提 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当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 按标准提供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山东 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 修订版)》。 第十三条 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 (一)AGC、有偿调峰的补偿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结果执行。 (二)有偿无功、AVC、黑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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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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